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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居住證有效期

居住證有效期為1年。

壹人壹卡,有效期壹年,每年1次簽註。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期滿前30日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鄉鎮(街道、社區)流動人口服務中心簽註。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以下便利:

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更換居民身份證;

3.機動車登記;

4.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5.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6、辦理生育服務登記等計劃生育證件;

7.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條件。

變更居住證需要準備的材料有身份證、戶口本、居住證原件、居住證信息登記表、勞動合同、納稅證明。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在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

總結壹下:居住證有效期為1年。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十條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1次簽註。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暫停居住證使用功能;辦結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居住期限從辦結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