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研究制定本地區住房保障和住宅產業發展的專業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推動實施國家住宅產業技術標準和行業規範,綜合協調和促進本地區住宅產業現代化和節能省地型住宅產業發展;實施住宅產業科技進步計劃和產業政策;參與住宅基地詳細規劃方案審查、初步擴建設計審批,以及土地招標、拍賣、掛牌文件中相關建設指標的確定。
(四)負責編制住房保障、住房建設、住房竣工及配套設施等發展規劃;會同區有關部門制定和調整住宅設計標準和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標準,經區有關部門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建立和完善本地區住房保障體系,落實住房分配改革制度政策和本地區公有住房出售和租賃政策,建立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制度;編制各類保障性住房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籌集住房保障資金,管理本地區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建立輪候登記制度,指導、協調、監督、檢查住房保障工作。
(六)負責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的審批;配合有關部門對住宅開發企業和工程監理機構的資質進行審查或備案。
(七)負責管理本轄區內的房屋測繪、房屋權屬登記、發證和房屋權屬檔案;建立統壹的房屋權屬信息系統並實施管理。
(八)負責房地產行業相關開發經營行為、交易行為、交易資金監管和房屋租賃管理,以及房地產開發、估價、經紀相關行政管理。
(九)負責物業管理行業管理;指導和監督業主委員會的運作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
(十)負責住宅房屋修繕改造的管理工作;編制年度舊區改造計劃,推進舊區改造項目;負責優秀歷史建築的保護和管理;負責私房政策的落實和私房歷史遺留問題及宗教房產的管理;與相關部門合作,促進已建成房屋的功能改善。
(十壹)負責本轄區房屋征收與拆遷制度的監督實施;編制年度房屋拆遷計劃,負責本轄區各類房屋拆遷的行政管理,審核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組織拆遷聽證,受理裁決申請並作出裁決;完善房屋征收與拆遷監管信息系統;組織協調違法拆遷的查處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房屋建設、房地產市場和物業管理的行政執法工作;依法對各種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依法處理各種財產權屬糾紛。
(十三)負責房地產市場、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的統計和分析,及時向區政府和有關部門報送和提供發展動態和信息。
(十四)參與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相關資金的管理;參與公有住房租金調整;負責征收住房建設配套工程費,並按批準的年度計劃使用和管理。
(十五)負責相關的行政訴訟工作。
(十六)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