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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租了我的塔吊壹年多。我可以要求對方支付今年的租賃費嗎?

妳好,首先看妳和他簽的租賃合同。壹般來說,合同中會說明租賃期限:

1.租期:租期暫定為12個月,不足12個月按12個月結算。超出實際結算的,租期從出租方塔吊安裝調試完畢之日起,驗收合格並交付承租方現場使用,直至承租方書面通知出租方拆除。承租方發出的設備拆除(停用)通知需經出租方代表簽字或加蓋公章後方為有效。

2.塔吊安裝調試完成後,出租方自檢,承租方配合。自檢報告應由自檢合格的雙方、承租人和出租人簽字蓋章。出租人將塔吊移交給承租人在施工現場使用,承租人在塔吊使用確認書上簽字蓋章。

3.塔吊使用不滿壹個月的,租賃費按天計算。計算方法:月租金除以30天。

4.施工期間,如因非出租人原因停工,承租人仍按合同約定計算並支付出租人租金;

5.承租人不得自行操作塔吊,否則將承擔由此造成的壹切損失。

租賃機械的損壞和損失

l、在租賃期內,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的租賃機械的損壞(正常磨損或出租方誤操作及機械事故)和損失,由承租方負責。

2.因出租方原因(出租方操作人員不按承租方要求停放、擅自離車、不按規定要求操作機械等)造成的機械設備損失或損壞由出租方承擔。)或不可抗力因素。

問題是,妳和他簽合同了嗎?啟用日期和停用日期是否有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