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廣場,是指具有壹定規模的綠地和壹定景觀工程設施,用於公眾休閑、健身、文化娛樂或者公益活動的城市開放空間。
公園、廣場實行名錄管理。公園、廣場名單的確定和調整,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廣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政府投資和管理公園、廣場所需的建設、維護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和促進公園、廣場健康發展。第五條市公園廣場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其下屬的公園廣場管理機構按照職權承擔管理服務的具體工作。
縣(市、區)公園廣場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公園廣場的管理和服務,但由市公園廣場主管部門管理的公園廣場除外。
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公安、質量技術監督、財政、文化、旅遊、體育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公園和廣場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第六條公園廣場管理機構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或者通過購買社會服務方式確定。
公園廣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公園廣場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履行下列職責:
(壹)建立健全公園、廣場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
(二)設置服務標誌和相關警示標誌;
(三)做好公園、廣場的園林綠化管理工作,保持環境整潔,保持設備設施完好,並定期維護和維修;
(四)加強秩序管理,規範遊樂、健身、文化娛樂和商業服務等活動,制止對公園、廣場、物業、景觀的破壞和噪聲汙染;
(五)加強安全管理,按有關規定做好防風、防洪、防火、防地質災害和安全用電等工作。,定期組織隱患排查和整改,維護園區(場)的安全穩定;
(六)建立健全公園、廣場檔案,妥善保管;
(七)政府投資建設或者管理的公園、廣場配套商業設施和場地對外出租的,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公開招標;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以投資、捐贈、資助和誌願服務等多種方式參與公園和廣場的建設、管理和服務。第八條市、縣(市、區)公園廣場主管部門和公園廣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監督機制,向社會公布受理投訴、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聯系方式,接受公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第二章管理和服務第九條公園、廣場建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體、植被等自然景觀,保護生態環境;
(二)合理利用遺址、遺跡等人文條件,體現歷史文化內涵;
(3)以植物造景和鄉土植物為主,突出地方特色,綜合考慮防災避災需求,提高公園和廣場的品質和功能;
(四)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建(構)築物,其形式、高度、體量、色彩應當與公園、廣場的整體風格相協調,並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五)設立各種娛樂設施、服務項目等。,應當符合國家安全、環境保護標準和公園、廣場規劃,並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六)公園和廣場出入口、主要道路、建築物出入口和公共廁所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設置無障礙設施。第十條政府投資建設或管理的公園應當以免費開放為主。鼓勵民辦園免費向社會開放。
公園收費、門票價格按廣西壯族自治區風景名勝區門票價格分類管理目錄規定執行。
公園門票、交通、客運、遊樂項目應當明碼標價,經營者應當在售票場所公示價格和優惠政策。第十壹條禁止將政府建設或者管理的公園、廣場以租賃、承包、轉讓、出借、抵押、買斷等方式轉為商業設施或者轉讓給營利性組織或者個人。禁止將公園、廣場的管理改為經營場所或者出租、出借給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