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事故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工傷待遇的時間。治療包括搶救性治療和恢復性治療。帶薪停工期限壹般不超過12個月,具體時間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九、輔助器具的配置對於器官、肢體有缺陷或不能行走的工傷職工,根據生活和工作需要,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輪椅等輔助器具。十、舊傷復發員工經治療恢復工作後,原損傷部位的損傷復發,需要繼續治療。是否是舊傷復發,不僅要看員工本人的口腔癥狀,還要看醫療機構檢查診斷的體征,要重新確定帶薪停工期。XI。工傷與非工傷的定義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或患職業病後,可能會有壹些其他癥狀和體征。這些癥狀和體征是工傷還是職業病導致的必然結果,需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和界定。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屬於工傷範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醫療費用;另壹方面,如果與工傷或職業病沒有因果關系,則屬於基本醫療保險範疇,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12.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壹)工傷職工的下列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醫療(含工傷醫療費、康復治療費、輔助器具配置費)①工傷醫療費定點醫療機構治療工傷職工和職業病的費用,包括舊傷復發和停工停薪留職期滿後需要治療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全額支付。但是,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執行。(2)康復治療費。工傷職工經搶救治療,定點醫療機構認為傷情穩定的,經社保中心同意,及時轉送定點康復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治療。(三)輔助器具配置費由定點醫療機構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提出,經天津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後配置相應的輔助器具(種類及費用標準參照《天津市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和《天津市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及支付限額》)。工傷職工自主選擇輔助器具類型和等級的,超出費用標準的部分由工傷職工個人承擔。傷殘待遇(含生活護理費、壹次性傷殘津貼、壹至四級傷殘津貼)①生活護理費等級1-4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標準。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大部分護理完全依賴,部分護理依賴50%、40%、30%。
享受生活護理費的,應當在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中明確;鑒定結論中沒有規定的,不支付生活護理費。②壹次性傷殘津貼標準:因工負傷職工12個月之前的月平均繳費工資為1級、2級、3級、4級、5級、7級、8級、9級、10級、24個月、22個月、20個月、18個月、14個月、12個月、12個月、8個月、6個月
原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的職工,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不享受壹次性傷殘補助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後未評定傷殘等級的工傷職工,不得享受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③1-4級傷殘津貼(僅限退休前)鑒定為1-4級傷殘職工,保留勞動關系,按月發放標準傷殘津貼。受傷員工前65,438+0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為90%85%80%75%。
因工死亡待遇(包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①喪葬補助金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職業中毒的,傷殘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因工作原因發生事故下落不明並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壹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帶薪停職期滿後死亡的, 支付其直系親屬的喪葬補助費,具體標準為六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應當是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符合國家規定條件,並經社保中心批準的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死亡職工工資計發,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10%,但供養親屬撫恤金之和不得高於死亡職工工資。領取養老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停止享受養老金待遇: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就業或參軍;死亡職工的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組織采用;死了。(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因工死亡或者因工傷殘死亡的,其直系親屬領取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60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用人單位負責工傷職工的下列工傷保險待遇:①住院夥食補助費。職工因工傷在定點醫療機構接受住院治療,包括在定點康復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治療的,享受住院夥食補助。具體標準:用人單位對出差夥食補助有標準的,按其標準的70%支付;低於本市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按照本市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70%計發。不管是醫院食堂提供的,還是親戚送的,只要在醫院住院,都要按標準支付住院夥食補助費。已治愈符合出院條件且拒絕出院者,不在賠付範圍內。如果沒有住院,而是在自己修養,不享受住院夥食補貼。(二)異地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推薦,報社保中心批準,工傷職工可以到異地就醫。所需交通和住宿費用按員工出差標準報銷。(3)停工期間的工資福利。停工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具體按照本單位工資管理制度辦理。(4)帶薪停工期間的生活護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根據實際情況(退休前)安排五級、六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五級、六級傷殘職工大多已喪失勞動能力,但仍有壹定勞動能力,可安排適當工作。用人單位應當首先考慮安排其適當的崗位,難以安排適當崗位的,應當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因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前12個月標準工傷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的70%和60%。
⑥五、六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可以由本人提出終止或者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七至十級殘疾職工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標準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五檔、六檔、七檔、八檔、九檔、十檔、30個月、25個月、20個月、15個月、10個月。已領取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職工重新就業後舊病復發的,用於工傷待遇的部分超過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50%的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重新就業前,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不再支付任何費用。(三)壹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並領取傷殘津貼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職工,常住戶口不在本市的,可按以下標準壹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①領取傷殘津貼不超過15年;(2)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子女未滿18周歲的,計算為18周歲,其他供養親屬不超過15周歲(最低不少於5年,領取5年指供養親屬70周歲以上)。壹次性支付只能按照當年傷殘津貼標準或者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不再考慮此後調整的因素。(四)職工退休後,被診斷患有職業病的,享受除壹次性傷殘津貼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被鑒定為壹級、四級傷殘後死亡的,其供養親屬除享受壹次性工亡補助金外,還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即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五)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①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二)拒絕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③拒絕接受治療;(四)被判處有期徒刑執行的。13.申請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經市或者區勞動局認定為工傷並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後,用人單位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社保中心提出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申請。根據要求,提交以下材料:①工傷職工登記表;(2)工傷認定決定;(3)帶薪停工確認通知書;④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五)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明確受傷部位和受傷程序的診斷證明;6員工身份證;⑦員工工資檔案;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繳費記錄憑證。特殊情況下,提交以下材料:①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2)死亡職工的死亡證明;(3)供養親屬與死亡職工的關系證明;(4)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工傷職工本人或者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提供的相關材料,應當自收到工傷認定決定之日起15日內送交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轉送社保中心。註意事項: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應當在本市二級以上綜合性定點醫院治療。對於傷情較重、有生命危險的,可立即送往就近的定點醫保醫院搶救。但經搶救脫險後,應轉入本市二級以上綜合定點醫院(不含軍隊醫院和民營醫院)繼續治療。在外地醫療機構接受搶救治療的工傷職工,脫離生命危險後,應及時轉往本市二級以上定點醫院(不含軍隊醫院和民營醫院)繼續治療。工傷職工醫療費用支付範圍為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診療目錄。工傷職工門診治療,每次劑量不超過15天;出院時需要繼續服藥的,服藥量不得超過30天;急診,每次劑量不得超過7天。工傷職工住院3個月以上,必須到社會保障南開分中心工傷保險部備案。住院需要三個月結算壹次,年底必須辦理出院手續。票據要求:診斷證明(明確受傷部位和受傷程序);門診病歷(或住院病歷首頁、手術記錄、出院小結);所有票據(包括報名表和紅藍票);門診費用清單(住院費用匯總明細);處方底部鏈接;相關檢驗(測試)結果。材料要求:工傷證明(或工傷鑒定表);天津市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表(三);殘疾證;有民事賠償的工傷事故,必須提供民事賠償。數據準確,字跡工整。所有復印件必須是A4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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