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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形式有哪些?

1,產權出售形式

商業地產項目開發完成後,由開發商全部推向市場,並進行產權轉讓。銷售完成後,他們基本不會介入,只由物業管理部門進行統壹維護管理入場。這種模式是商業地產最原始的模式。隨著現代社會經濟的發展,產權買賣模式逐漸退出主流舞臺。

2.產權持有形式

開發商保留產權,主要經營形式是出租。開發商負責商業地產的投資管理、市場培育、商業氛圍營造等壹系列後續運營。由於這種模式對開發商的資金實力要求較高,通常只有大型商業地產開發企業才會采用,如萬達、華潤等。

3.租售並舉。

在這種形式下,開發商往往持有主營業務,吸收主力門店入駐並參與運營,然後出售少量商鋪,這是目前市場上較為常見的模式。此外,壹些開發商還會與物業成立商業公司、第三方商業管理公司,對其開發的商業物業進行專業化經營,同時享受租金收益、合夥收益、物業增值三大收益。

擴展數據:

產權出售形式的優勢:從開發商的角度來說,可以快速回籠資金,短期套現減輕資金壓力,不用承擔後期運營的風險;站在投資人的角度,可以有完全的運營自主權。

產權出售形式的弊端:從開發商的角度來說,房地產整體出售很難找到買家,銷售周期比較長,也享受不到房地產增長的好處;從投資人的角度來說,項目後期缺乏統壹的管理、規劃和運營,可能導致經營不善,商鋪價值大打折扣。

租售並舉的優勢:開發商持有大部分產權,只出售小部分,業態可控。大租戶小業主的結構,即“主力店+輔營”的模式,可以為項目維持較高的收益,可以有效平衡資金壓力和運營風險的矛盾。

租售並舉形式的缺點:對主力店招商能力要求極高;初期投資壓力大,回報周期比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