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使用權轉讓;
(二)土地使用權出租;
(3)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
另外,常年向國有土地使用者收取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土地使用費,也是土地有償使用的壹種表現。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是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壹定期限內提供給單位和個人,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的規定,壹次性或每年向國家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的行為。
我國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有三種形式:壹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二是國有土地租賃;三是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和開放房地產市場是我國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核心。
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
1、土地出讓金:是土地批量出租時收取的壹次性費用,是土地在其有效年限內的使用價格,也稱地價。包括土地開發成本和使用期間土地使用費的數額。前者包括直接支持該地塊的征地拆遷和基礎設施費用,屬於壹次性開發補償。
2.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後,將土地交付土地使用者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3.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在壹定期限內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4.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再次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包括買賣、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5.土地使用權出租:是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出租國有土地使用權時,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
6.土地使用權抵押: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
7、農村集體土地:指農村集體土地。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五十六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約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塊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城市規劃區內土地用途的改變,在報批前,應當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