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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租客拖欠租金

首先房東催租,雙方協商解決。

租客確實有暫時的經濟困難,房東應該理解,暫緩收房租。

有利於維護雙方關系,租客也會對房東心存感激。當然也可能有租客故意拖欠房租。這時候他們要向租客說明拖欠房租的責任。此外,糾紛可以通過居委會或派出所調解解決。調解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可以書面催收租金,並保留證據,以防承租人狡辯未收到催收通知。

起訴時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同時查封承租人的財產,但不能自行查封其財產或者強行驅逐。這種措施只能由法院依法執行。經法院審理後承租人仍不執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擴展數據:

房屋租賃糾紛既包括公有房屋租賃糾紛,也包括私有房屋租賃糾紛。

公房租賃糾紛由來已久,由來已久。

問題的癥結往往是國有物業公司還在轉型過程中或尚未轉型的問題造成的,我暫且不細說。

本文主要討論私有房屋租賃中的糾紛,主要有四種情況。

1.租期和押金爭議

私房租賃活動往往是投資活動,受租賃市場周期性影響較大。

由於租賃市場上供應商之間的競爭,租金和其他租賃條件發生了變化。承租人壹旦發現租金便宜或其他租賃條件更寬松的房屋,就會違約,在原出租房屋租賃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

反過來,出租人也因為市場的變化而毀約、解約,引發糾紛。

同時,由於租賃期限的爭議或者原合同沒有約定租賃期限,會導致押金的爭議和糾紛。

2.關於水、電、煤費用的爭論。

這種糾紛的原因與前壹種糾紛的原因相似。

即由於租賃合同是由房產中介介紹並訂立的,但房產中介並沒有作為租賃管理人參與管理和監督,壹些承租人利用出租人不在的情況,往往在沒有事先通知的情況下突然解除合同,拖欠水、電、氣等相關費用,壹走了之。

這給出租人帶來損失,從而引發糾紛。

3.房屋設備的使用和賠償糾紛

房屋租賃中,雙方對房屋裝修、設備、賠償都有明確的要求。

如果有的承租人要求裝修和設備更好,出租人會明確要求使用人註意保護裝修和設備,但使用結果達不到雙方事先約定的結果,可能會引起糾紛。或者使用人認為房屋的裝修和設備沒有達到出租人承諾的水平,或者業主認為使用人損壞了裝修和設備等等,都會引起糾紛。

目前,我國對房屋租賃中房屋使用結果沒有明確的監管條件。

壹些城市的房地產中介機構雖然願意接受租賃業務的委托,但在租賃合同訂立後卻不願意承擔委托管理。

所以雙方雖然存在租賃合同關系,但沒有租賃管理,糾紛很多。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