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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壹輛載重30噸的半掛平車,按照2008年上海的相關政策,要交哪些費用,多少錢?

收費標準:

壹是城市按費率征收標準。

本市下列機動車通行費按營運收入總額和規定的費率標準征收:

1.交通部門所屬道路運輸企業的車輛,按營運收入總額的5%征稅。

2.有出租牌照的車輛,每年按市議會核定的營運收入基數的2.5%征稅。

3、環境衛生部門對外承包運輸業務的車輛按總營業收入的5%計征;運輸工業廢物的營運車輛按營運收入總額的2.5%征稅。

4、公用* * *汽車、有軌電車按營業收入1.25%計。

5.交通部門以外的運輸企業,只有經營收入達到規定標準,才能申請按費率繳納通行費。

二、城市按費額征收標準。

除車輛通行費按第(壹)項規定的費率計征外,本市其他車輛(包括按費率計征的道路運輸企業、營運收入難以掌握的車輛和非營運車輛)按核定載重噸位和規定的收費標準計征:

1,貨車(含重型貨車、大型平板車)按核定載重噸位計征,每噸每月135元;其中,超過10噸的,減半征收;超過20噸的,超過20噸的部分按四分之壹征收。

2、10人(含10人)小型客車每輛每月150元;其他客車按最高載客人數計算,每10人折合1噸,每噸每月150元;

以上計算不包括司機。

3.臨時牌照車輛按照外省市進入本市的同類車輛標準進行考核。

4、兩(三)輪摩托車每月15元。

5、具有本市學習牌照,不準載客、載貨的用於培訓汽車駕駛員的教學專用教練車,按總質量的四分之壹征收。

6、新車輛應在領取牌照後十天內辦理通行費繳納手續;月中或月末領取車牌的車輛,可分別按月費的三分之二或三分之壹征收。

7、摩托車每年交壹次過路費,當年壹季度交,新摩托車,新月份交。

客貨兩用汽車按總載重噸位和乘客座位折合噸位計征。

以上車輛噸位不足半噸的,按半噸計,超過半噸不滿壹噸的,按壹噸計。

三、外省市進入本市的機動車收費標準

外省市進入本市的機動車按下列標準征收:

1,兩(三)輪摩托車每次10元。

2、核定載重2噸以下(含2噸)(含手扶拖拉機、三輪汽車)每輛20元。

3.每輛小巴每次30元。

4、核定載重2噸以上至5噸(含5噸,含大型拖拉機、客車)每輛50元。

5.核定載重5噸以上至10噸(含10噸),每輛車110元。

6、核定載重量超過10噸的,按每10噸(不足10噸的以10噸計)為壹級,每級50元。

7.主車附帶的掛車,按主車收費標準收取50元。

8、外省市在滬單位車輛超過壹個自然月的,按本市同類車輛標準執行。

付款方式:

壹是通行費可按月、季、年向市征稽處和征收單位繳納(凡可委托征收結算的單位,按結算規定通過銀行收取通行費);

二、按費率征收車輛通行費,由單位按月向市綜合辦報送有關財務報表和車輛狀況表,由市綜合辦根據其營業收入總額,按費率征收;

三是新車輛應在領取號牌後10天內辦理通行費繳納手續,月中或月末領取號牌的車輛可分別按月費的三分之二或三分之壹征收;

四、摩托車每年繳納壹次通行費,在當年第壹季度;新摩托車從新月起壹次性付清。

車輛變更處理:

需要變更收費標準或者停止收取通行費的車輛,應當在10日內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辦理相關手續:

1,車輛改裝、變更、過戶等。,應當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2、車輛報停、過戶、報廢,從次月起停止收取通行費;

3.被行政管理部門、司法機關扣留的車輛,車主應及時提出書面申請,憑有關部門證明,經市綜治辦檢驗後,辦理停駛手續。逾期未辦理前款規定手續的,未繳納的通行費按欠費處理;已繳納過路費的,辦理相關手續前的部分不予退還。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2.上海市公路管理條例;

3.胡夫發(2000)30號文件《上海市貸款公路建設車輛通行費征收管理辦法》;

4.訂單號102《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貸款公路建設車輛通行費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

處罰條款:

1、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公路管理處或市辦公廳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其中行政處罰權由市公路處行使:

1.本市機動車未繳納通行費不滿三個月的,責令補繳應繳金額,超過的每超過壹日加收月繳費額0.5%的滯納金;

(二)本市機動車超過三個月未繳納通行費的,責令補繳,對不從事經營活動的車輛可以處1000元以上罰款,對從事經營活動的車輛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三)本市機動車拒不繳納或者拒不繳納通行費的,責令繳納應繳納的款項,對不從事經營活動的車輛可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對從事經營活動的車輛可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四)冒用、塗改、偽造通知費繳款憑證的,責令補繳,對不從事經營活動的車輛,可以處1000元以上罰款,對從事經營活動的車輛,可以處1000元以上罰款。同時,收繳騙取、塗改或偽造的通行費繳費憑證。

2、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公路辦或市綜合辦按下列規定處理,其中行政處罰權由市公路辦行使:

外省市車輛不按規定繳納通行費,強行在道口停留或者強行通行的,責令補繳應繳金額,可以處應繳金額五倍以下罰款,但對不從事經營活動的車輛罰款最高不超過1000元。

2.外省市車輛持有的通行費年票與核定的車輛單位不壹致的,責令補繳應繳金額,可以處應繳金額五倍以下罰款,但對未從事經營活動的車輛最高罰款不超過1000元。

3.道路檢查中查獲的無通行費繳費憑證的車輛,酌情按下列規定處理:

1.對應在本市繳納通行費的車輛,責令車主到市征費處補繳通行費並接受處理;

(二)對本市免征通行費但未免征牌照的車輛,責令車主按同類車輛標準繳納免征牌照期間的全額通行費,並按規定處理;

(三)對已辦理本市通行費繳納、減免手續但未帶證的車輛,責令車主取回證件,經核實後放行;

外省市駐本市車輛超過壹個自然月的,車主按本市車輛標準繳納通行費後放行。

4、車主拖欠、逃繳、拒繳、抗繳通行費的,由市綜合辦責令繳納;失主應當立即向指定的征收部門繳納。但其能夠為所欠路費提供等值擔保的,可以不當場辦理。

為所欠通行費提供擔保後,車主在三個月內未繳納通行費的,經市市政局批準,市總辦可將所提供的抵押物拍賣後沖抵通行費和滯納金。

征管機構: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上海市公路建設貸款車輛通行費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門。上海市公路管理處負責通行費征收管理,上海市貸款公路建設車輛通行費征收管理辦公室負責通行費征收管理。崇明縣公路管理部門負責崇明縣的通行費征收管理工作。

監督投訴電話:021-6969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