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動人口包括:
壹是在公安機關登記滿半年;
二是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繳納個人所得稅和社保“五險”證件、在校學生辦理的學籍證明、房屋租賃合同等能夠證明其在本市實際居住半年以上的證明;
第三,可以提供明確預計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的材料證明,包括學校錄取通知書、單位調動、批準文件、就業證明、勞動合同、租房協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