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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檢中的幾個會計問題

壹、應收賬款保理業務的會計處理

企業將應收賬款出售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出售後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負責向企業的債務人收款。這種業務叫做應收賬款保理業務。這類經濟業務的會計處理應根據保理合同是否附有追索權而分別處理。

如果保理合同約定應收賬款出售不附帶追索權,即當出售的應收賬款到期無法收回時,銀行等金融機構無法向出售應收賬款的企業追償,出售的應收賬款的風險完全由銀行等金融機構承擔。在這種情況下,應視為應收賬款轉讓已經完成,並作如下會計分錄: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已售出應收賬款的壞賬準備金額借記“壞賬準備”科目,按已售出應收賬款的賬面余額貸記“應收賬款”科目,按差額借記或貸記“財務費用”科目。

如果保理合同約定應收賬款的出售附有追索權,即當出售的應收賬款到期無法收回時,銀行等金融機構會將原轉讓的應收賬款返還給企業。可見,企業出售應收賬款的主要風險並沒有轉移到銀行等金融機構。這種保理業務的本質是以應收賬款作為貸款的條件,從銀行等金融機構獲得壹筆銀行貸款。在這種情況下,應作如下會計分錄: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短期借款”科目。應收賬款、壞賬準備等科目的原始記錄在款項尚未收到時不予變更,以全面反映企業應收賬款保理業務的真實情況。

二、未使用的、不必要的固定資產折舊的核算和調整方法。

1+0年6月生效的《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除下列固定資產外,所有固定資產均應計提折舊:(1)房屋、建築物以外的未使用和不必要的固定資產;(2)以經營租賃形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三)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4)按規定計入固定資產的土地單獨估價。2002年6月5438+10月1生效的《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將免折舊固定資產的範圍縮小到兩種情況:壹是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二是記錄為固定資產的土地按規定單獨計價。顯然,《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擴大了固定資產的折舊範圍,還包括了以前未計提折舊的房屋、建築物以外的未使用和不必要的固定資產。《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對《企業會計制度》的調整,有利於促進企業充分利用固定資產,減少和避免固定資產閑置,鞏固企業資產,提高經濟效益。

需要註意的是,由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的規定,企業對房屋、建築物以外的未使用和不必要的固定資產,由不計提折舊改為計提折舊。本次會計政策變更應采用追溯調整法調整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關項目。如果本次會計政策變更的影響較小,或者本次會計政策變更的影響不能合理確定,根據重要性原則和簡化會計的要求,也可以采用未來適用法。由於《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於2002年6月65438+10月1日生效,企業在編制2002年度會計報表時應特別關註該規定的執行情況,並在會計報表附註和會計估計變更說明中如實披露。

三、集團內部轉讓股權投資形成的合並投資損益。

編制合並會計報表時是否需要抵銷集團內控股子公司之間相互轉讓長期股權投資產生的投資損益,現行《合並會計報表暫行規定》中沒有明確。例如,某集團分屬甲乙兩家控股子公司,A公司將其控股子公司A公司(集團的孫公司)轉讓給B公司控股。原投資成本為30萬元,轉讓價格為40萬元,從而在A公司產生投資收益65438+萬元,並將投資收益65438+萬元反映在A公司個別會計報表中..集團在編制合並會計報表時是否需要抵銷65438+萬元的投資收益?我們認為,在編制合並會計報表時,集團內控股子公司之間相互轉讓長期股權投資產生的投資損益應當相互抵銷。由於該交易與集團內部轉讓存貨、出售固定資產等交易產生的損益在性質上並無不同,就整個集團而言,該交易並未增加或減少整個集團的損益,因此需要在編制合並會計報表時予以抵銷,以真實反映集團整體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在編制合並抵銷的會計分錄時,如果是投資收益,其會計分錄為:借記投資收益科目,貸記合並價差(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或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科目。是貸記“合並價差(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還是“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取決於提前產生投資收益的具體原因。如果是投資損失,編制相反的會計分錄。

四、處置分支機構和子公司基準日的確定

如何選擇和確定企業分支機構和子公司的基準日,將直接影響企業當期經營業績的反映。因為根據現行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的精神,處置基準日之前分支機構和子公司的經營業績應計入原被處置母(總)公司的損益,處置基準日之後分支機構和子公司的經營業績不能計入原被處置母(總)公司的損益,而應計入受讓企業的經營業績。若選擇分公司與子公司簽訂處置協議的日期作為處置基準日,則因主要風險和報酬未實質性轉移,有提前確認的嫌疑;如果選擇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變更日,這顯然是滯後的,因為在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變更日,子公司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早已轉移給對方。

參照財政部關於股票購買日的標準,我們認為,企業處置分支機構和子公司的基準日應為被處置分支機構和子公司對凈資產和經營的控制權實際轉移給購買企業的日期。具體應滿足以下四個條件:(1)處置協議已由處置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通過,並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二)處置方已辦理必要的財產轉移手續;(三)受讓方已經支付大部分價款;(四)受讓方實際控制了被處置子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從其活動中獲取利益或承擔風險。做出這樣的定義便於會計實務操作,也可以與股票購買日的標準掛鉤,避免處置分支機構和子公司在處置前後壹定時期的經營業績在集團公司報表中重復反映或遺漏。

五、職工住房補貼的會計處理

財政部先後下發了三個文件規範企業住房制度改革財務核算,分別是《財政部關於企業住房制度改革財務問題的通知》(財企[2000]295號)、《關於住房制度改革財務處理的補充通知》(財企[2000]878號)、《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會計處理規定(會計部分)》這些文件規定,取消住房流動資金管理制度後,調整企業現有住房流動資金余額和期初未分配利潤因此,年初為負的未分配利潤在年末由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驗證,並報主管財政機關批準。依次用以下資金彌補:公益金、盈余公積金、資本公積金和以後年度實現的凈利潤;由此,期初未分配利潤為正數的,按正常利潤分配制度執行。

現在的問題是,壹些企業(主要是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參照近壹兩年壹些省市行政事業單位的做法,給職工發放住房補貼。住房補貼分三種:壹是住房公積金補貼,即由單位按月向1999 1日及以後工作的無房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補貼;二是壹次性住房補貼,即由單位向2月31998+1日及以前已享受實物分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且無房的職工發放壹次性住房補貼;三是工齡住房補貼,即單位對1994 12 31日及以前無房且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的職工,給予壹次性工齡住房補貼。對於住房公積金補貼和工齡住房補貼,壹般按照支付職工工資的方式計入當期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