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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的宅基地

法律分析:隨著農村村民房屋所有權轉移給非集體成員,非集體成員與農村集體在宅基地使用上存在關系。本案中,非集體成員在房屋通常使用年限內,依法享有該房屋下宅基地的合法租賃權。房屋新所有權人應向集體組織繳納相應的租賃費。因此,可以認定農民出租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在不違反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下是有效的,但需要註意的是,出租人因其無房而請求解除租賃關系的,應予允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