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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居住證壹定要讓房東交租賃稅嗎?

沒有這樣的要求。

居住證辦理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2.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3.證明符合《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可分為以下幾類:

(1)居住時間證明:包括流動人口暫住登記信息、仍有效的暫住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居住時間的材料;

就業證明:包括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

(3)居住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

4出勤證明:包括學生證、學校和科研機構出具的其他能證明連續出勤的材料等。

註:證明材料具體要求由公安機關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教育等行政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擴展數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壹條為了促進新型城鎮化健康發展,推進城市基本公共服務和常住人口全覆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和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三條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享受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常住戶口登記的證明。

第四條居住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照片、常住戶口地址、居住地址、簽發機關、簽發日期。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和計劃生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將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人口信息數據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社會保障、房產、信用、衛生計生、婚姻等信息系統和居住證持有人信息采集登記,加強居住證持有人信息跨部門、跨地區共享。

為推進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轉移接續制度,實現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全覆蓋,為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提供信息支撐。

第八條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請、受理、制作、發放和簽註的管理。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學校和出租人應當協助受理和發放居住證。

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身份證、本人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在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

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由其監護人或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相關證明材料的申請人和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公安機關委托的派出所或者社區服務機構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符合辦理居住證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延長按期制發居住證的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十條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1次簽註。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暫停居住證使用功能;辦結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居住期限從辦結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十壹條居住證損毀、遺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在換發時,應當交回原證件。

第十二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就業、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使用等權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1)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十三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以下便利:

(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登記;

(4)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等計劃生育證件;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條件。

第十四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提高服務標準,定期向社會公布居住證持有人享受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

第十五條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其常住戶口從原居住地遷入居住地。

第十六條居住地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落戶條件:

(壹)建制鎮和城鎮人口50萬以下的小城市,要求在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或者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

(二)城鎮人口50萬至654.38+0萬的中等城市,落戶條件為在本市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壹定年限。

其中,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較低的地方,可參照建制鎮和小城市標準全面放開落戶限制;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較大的,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範圍和期限、合法穩定住所的範圍和條件作出規定,但不得對合法穩定住所設置住房面積、金額等要求,參加城鎮社會保險不得超過3年的要求。

(三)城鎮人口654.38+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落戶條件為在本市有壹定期限的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壹定期限,但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壹定期限要求不超過5年。

其中,城市人口在3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可以規定合法穩定就業的範圍和年限、合法穩定住所的範圍和條件,也可以結合當地實際建立積分落戶制度。

(四)特大城市和城市人口500萬以上的特大城市,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建立健全以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和連續居住年限為主要指標的積分落戶制度。

第十七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居住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的;

(三)非法扣留他人居住證的。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處以200元以上0000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

(壹)冒用他人居住證或者冒用居住證的;

(二)買賣和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的。

偽造、變造的居住證和冒用的居住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第二十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符合申領居住證條件但拒絕受理和發放的;

(二)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三)利用制作、發放居住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將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的;

(五)篡改居住證信息的。

第二十壹條申領居住證,證件工本費全免。換發和補發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辦理簽註手續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具體收費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結合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落戶條件,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自2006年10月2065438+1日起施行。本條例實施前各地發放的居住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北京市居住證暫行條例

自2016、10、1起,北京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

福建省居住證暫行條例

福建省自2016 12 1起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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