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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需要註意哪些事項?

法律分析:融資租賃合同雙方在履行合同時應註意以下問題:

(1)出租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租賃物。如果把車租給性能不好的用戶,在實際操作中,可能會因為剎車不好而發生交通事故。雙方有爭議的,出租人應當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名稱、型號、數量、質量、時間、地點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

(2)承租人未按合同規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支付租金是出租人的首要義務。

(3)承租人未按合同規定的方式或範圍使用租賃物。租賃期間,承租人應當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合理使用租賃物。

(4)承租人未能妥善保管、保養和維修租賃物。承租人應妥善保管、維護和維修租賃物,確保租賃物處於良好狀態。

(5)承租人侵犯出租人對租賃設備的所有權。在租賃期內,承租方應善意保管和妥善使用租賃設備,不得行使任何損害出租方對租賃設備所有權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