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各壹份;
2.店鋪的場地證明文件、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3.證書照片;
4.經營範圍中有預先登記的行政許可項目的,應當提交加蓋印章的相關許可文件和批準文件復印件。
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二十九條
對無固定經營場所攤販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文章
下列經營活動不屬於無照經營:
(壹)未依法取得許可,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時間銷售農副產品、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身技能從事便民勞務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不需要許可或者登記的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