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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建築企業資質標準何時全面實施?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於2004年10月6日發布《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20165438,本標準自2015年10月6日起施行。原建設部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簡佩筠[2001]82號)同時廢止。

新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是對國務院關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的響應,基本體現了《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推進建築業發展改革的若幹意見》(建市[2065 438+04]92號)關於建立統壹開放的建築市場體系、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

總體積極表現

與《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簡佩筠[2006 54 38+0]82號)相比,新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明確規定了各類建築業企業壹、二、三級資質註冊建造師的數量和專業(專項資質尚未公布),其中比較明顯的變化有:

1.各類二級企業資質要求壹級建造師數量大幅增加。

2.各類別三級企業資質由三級項目經理證改為註冊建造師。

根據這個通知可以推斷不會取消,而且根據兩次通知的間隔時間,在未來很長壹段時間內,建造師制度不會有明顯的變化,需求會隨著建築行業的發展而不斷增加。

淺談施工總承包資質

變化壹:施工總承包資質類別數量不變,但部分名稱發生變化。

施工總承包資質類別數沒有變化,仍然是12,只是部分類別名稱發生了變化。

首先,所有施工總承包資質名稱中已經去掉了“企業”二字;其次,施工總承包四類資質名稱發生變化(見紅色標註部分),其中“房屋建築工程”變為“建築工程”,“冶煉工程”變為“冶金工程”,“化工石油工程”變為“石油化工工程”,“機電安裝工程”變為“機電工程”。

變化二:施工總承包資質考核指標有增有減,但標準適當提高。

與舊標準相比,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在企業資產、關鍵人員、工程業績三個方面要求明顯提高。以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資質標準為例,列表如下:

如上表所示,《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資質》新舊標準在具體考核指標上至少有以下八項變化:

壹是取消了對企業註冊資本的要求。考慮到註冊資本不能客觀反映企業的經濟實力,同時適應新公司法(2014年3月生效,1)關於取消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新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取消了舊標準中申請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資質和其他資質企業註冊資本的要求。

二是適當提高了對企業凈資產的要求。這是企業發展和物價上漲的反映,也是企業承擔與其承包工程規模相稱的賠償責任的能力。

三、明確對註冊建造師水平、數量和專業的要求。2002年,我國取消了項目經理資質審批,項目經理行政審批制逐步被國家註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取代,並於2008年停發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格證書。為適應這壹變化,新標準將舊標準對項目經理人數的要求改為註冊建造師人數,明確規定註冊建造師人數至少為15。雖然員工總數從20人變為65,438+05人,但似乎有所減少。但由於新的施工企業資質標準強調必須是機電類壹級註冊建造師,註冊建造師資質標準的要求實際上有所提高。

關於註冊建造師數量和專業要求,壹個明顯的變化是,各類二級企業資質要求壹級建造師數量大幅增加。另外,新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的公布,在壹定程度上消除了前段時間輿論對取消註冊建造師制度的質疑。

四、降低了對高級職稱的要求。取消企業經理、總會計師、總經濟師具有高級職稱的要求,強調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工程建設技術管理經驗,具有電力工程相關專業高級職稱。

第五,強調中級職稱人員的專業要求。新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將中級以上職稱人員由100人減少到60人,但強調上述人員取得的職稱必須與電力工程相關。

六、增加了對持證人員的要求。新的施工企業資質標準強調,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於50人(五員等。)和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以上技術工人不少於150人。舊標準裏沒有這個。

七、減少建設項目中的表演種類,但適當提高規模標準。比如“電站累計裝機容量”從654.38+0.5萬千瓦以上增加到654.38+0.8萬千瓦以上;“單機容量60萬千瓦機組,或單機容量30萬千瓦2臺機組,或單機容量20萬千瓦4臺機組”合並後,標準提高到“單機容量20萬千瓦6臺機組”。需要註意的是,新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明確規定,“本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是指申請資質的企業依法承擔並獨立完成的工程業績。”

八、取消了“近三年最高年度工程結算收入”和“施工機械及質檢設備”的具體要求。

變化三:施工總承包資質合同範圍增加水力發電,取消單項合同金額限制;

新的《施工企業資質標準》規定,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資質的範圍為:“可承擔各種發電工程、各種電壓等級的輸電線路和變電工程的施工。”同時明確:“電力工程,是指與電能的生產、輸送和分配有關的工程。包括火力發電、水力發電、核能發電、風力發電、太陽能等能源發電、輸配電工程及其配套工程。”“舊標準”規定:“電力工程包括火力發電廠、核電廠、風力發電廠、太陽能發電廠和輸變電工程。”即新的《施工企業資質標準》已將水電工程納入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的承包範圍。

施工企業新資質標準規定的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資質範圍和舊標準中單項合同額不超過企業註冊資本5倍的各類火力發電廠(含煤、氣、燃料)、風力發電廠、太陽能發電廠、核電廠及輔助生產設施;各種電壓等級的輸電線路和變電站總承包。“明顯的變化是取消了單筆合同金額不超過企業註冊資本5倍的限制。

另外需要註意的是,新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並未對施工總承包企業專項資質標準進行修訂,施工總承包企業專項資質標準將另行制定。目前仍按原建設部《施工總承包企業專項資質標準》(建施[2007]72號)執行。

變化四:調整了四類施工總承包資質等級劃分:

四類施工總承包資質的等級劃分增加了“三級”資質。

關於專業承包資質

這次新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中專業承包資質的修訂變化較大,專業承包資質類別由60個減少到36個。首先,取消19可由市場和行業自律調節或不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和功能要求的專業承包資質;其次,壹些劃分過細、市場需求較少、業務操作相似的專業承包資質要合並;最後,調整了9個專業承包資質類別的分類。

變化五:19專業承包資質類別取消。

變化六:幾個專業承包資質類別合並,部分類別名稱發生變化:

如上表所示,新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中的“16,電子及智能化工程專業承包”、“18,防水、防腐、保溫工程專業承包”、“40,水運設備安裝及水上交通控制工程專業承包”三大類,是由舊標準中的幾個類別合並而成。此外,將“附著升降腳手架專業承包”的資質類別擴大為“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

變化七:調整了九類專業承包資質等級劃分。

如上表所示,9個專業承包資質類別的等級劃分發生了變化。除“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和“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特殊變化外,“橋梁工程專業承包”和“隧道工程專業承包”增加了“三級”資質;取消了電子與智能化工程專業承包、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防水防腐保溫工程專業承包、建築裝飾工程專業承包、建築幕墻工程專業承包五類三級資質。可以看出,專業承包資質分級的總體趨勢是降低等級。

此外,新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總體變化與總承包資質標準修訂時基本相同。詳見《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第二部分“專業承包資質標準”的相關規定。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對於具有總承包資質的承包商能否單獨承擔業主承包的專業工程,工程實踐中壹直存在爭議。對此,新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明確規定:“具有專業承包資質的專業工程單獨發包時,應當由取得相應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承擔。”據此,新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實施後,鋼結構工程、建築幕墻工程、建築機電安裝工程、環境保護工程、輸變電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等36種具有專業承包資質的專業工程,應當由具有相應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承擔,沒有此類專業承包資質的施工總承包企業不得承擔此類專業工程。論建築服務資質

變化八:不再區分勞動資格類別和分級;

《舊標準》將勞務分包資質分為13類,分別為木工、砌築、抹灰、制石、油漆、鋼筋、混凝土、腳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電氣安裝、鈑金工、架線,部分類別還分為壹級、二級。然而,上述規定在實踐中經常遇到以下問題:

壹是上述13類分包資質主要以房屋建築工程為劃分依據,局限性明顯,難以滿足電力工程、港口、航道等其他工程的分包需求,在壹定程度上限制和阻礙了分包企業的發展。

二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第壹條第(壹)項規定,承包人未取得施工企業資質的,應當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施工合同無效。第七條規定,具有合法勞務作業資格的承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與總承包人和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相同,當事人以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分包的建設工程無效的,不予支持。可見,合法勞務分包的基礎是承包人取得“合法的勞務作業資格”。但上述13勞務分包資質類別的固有局限性,直接導致大量其他工程領域的勞務作業合同處於資質無法確定的非法狀態。

考慮到勞務分包資質的劃分和勞務分包市場存在的問題,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明確規定:“建築勞務序列不分類別和等級。”

變化九:取消了對建築勞務企業承包經營範圍的限制;

與不再區分勞務資質類別和等級相對應的是,新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取消了對勞務資質承包業務範圍的限制。新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明確規定,取得建築勞務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各類建築勞務”。

變化十:提高了建築勞務企業資質標準要求;

新《建築企業資質標準》取消了勞務資質的分類分級和承包業務範圍的限制,同時為了增強建築勞務企業的履約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適當提高了建築勞務企業資質標準。詳情如下:

壹是取消了原來對註冊資本65438+萬元至50萬元的要求,但增加了對企業凈資產200萬元以上的要求。

二、明確強調建築服務企業必須“有固定的經營場所”。這既是為了規範和減少當前建築市場出現的“空殼”勞務企業(即只有勞務資質沒有固定經營場所,主要從事開具發票、出借資質等違法行為),也是為了加強對勞務作業人員合法勞動權益的保護。

三、明確要求技術負責人應“具有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或高級工程師以上資格”。相比舊標準中“具有相關專業助理工程師或技師以上”的要求,有明顯提高。

四、提高對持證人員和合格人員考核或培訓的要求。新的《建築企業資質標準》規定:“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於5人,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勞務工等人員齊全;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技術工人不少於50人。”

五、取消了對“工程業績”、“近三年完成的勞務分包合同額”和“適用於分包範圍的機具”三項指標的具體要求。

總的來說,新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基本響應了國家宏觀政策的要求,如完善建築市場法規、創新建築市場監管方式、促進建築業發展、簡政放權簡化資質標準、積極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等,體現了深化建築市場改革的趨勢和方向。建設項目的所有參與者都應高度重視,並密切關註相關的配套法規,如正在修訂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條例》。

新標準頒布後對各專業進行詳細分析,對各專業的需求進行定量分析(僅分析總承包資質):

1,專業數量多,但需求沒變:公路。

新舊公路學歷都要求15生建本專業。在眾多資質中,舊標公路資質要求這個專業。新標準對壹個建築專業的要求是壹樣的,數量也是壹樣的,所以需求沒有變化。

2.需求量越來越大的專業:機電、市政。

新標準中很多專業都要求機電設備的建設,需求自然增加。

市政專業數量略少於公路,但市政企業數量遠多於公路企業。近幾年,公路資質的數量遠遠少於市政資質。東部省份壹年能通過10多個市級資質,也就是說只有壹兩個高速公路資質。

市政資質本來不要求建設這個專業,現在要求了。市政企業數量眾多,如果全部改為造價專業,需求數量還會增加。

3.需求在增加,但沒有機電直轄市多:水利。

水利壹級原來要求專業建15,新標準沒變;水利二級資質要求6家企業建1家,但水利二級資質企業數量沒有市政府多,水利建設需求有所增加,但沒有機電和市政府多。

4.需求可能減少的專業:建築學。

原標準中,除公路、水利資質外,其他資質均不要求建設本專業,很多企業資質占本專業的三分之壹。因為人數多,價格適中,都是用建築類專業的施工來補充數量。現在要求本專業壹旦建成,不能被其他專業替代。對大量建築的需求會減少,至少不會增加。雖然房建企業多,但也受不了壹棟樓人多的情況。

5.其他少數民族專業:需求變化不大。

鐵路、港航、民航、礦業、通信,這些專業,無論是有資質的企業還是持證人員,都是少數,需求可能會略有增加,但本身有資質的企業很少,需求不會有大的波動。

施工企業資質標準新標準量與舊標準量及專業需求量的對比

新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基本維持了原有的資質分類總體框架,仍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建築勞務資質三個序列。其中施工總承包序列有12類,壹般分為四級(特級、壹級、二級、三級);專業承包序列共36類,壹般分為三級(壹、二、三級);施工服務的順序沒有分類或分級。具體來說,與舊標準相比,新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