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3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704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維護等條款。
第705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709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