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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管理,發揮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功能,保障交通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和《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以下簡稱交通安全設施),是指交通標誌、交通標線、交通信號燈、指揮所、隔離設施、防撞護欄、路面緩沖設施、交通違法記錄設備、交通視頻監控設備、交通視頻流量檢測設備、交通信息牌及其專用的電源、通信管網、支撐桿等附屬設施。

城市道路主管部門管理的城市道路附屬設施,按照城市道路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第四條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全市交通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

縣、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交通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

規劃、發展改革、建設、城管、安全生產監督、園林綠化、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交通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將交通安全設施與城市道路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六條交通安全設施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有關單位在設計交通安全設施時,應當書面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安全設施的意見。第七條現有交通安全設施可以從路燈照明、城市供電等用電設施取電,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無法從路燈照明、城市供電等用電設施獲取電力的,建設單位應當同步建設交通安全設施所需的專用供電設施。第八條城市道路投入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參加交通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竣工驗收後移交城市道路部門維護管理時,交通安全設施應當同時移交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護管理,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護管理的交通安全設施由受委托單位維護;未移交的城市道路由城市道路建設單位維護。第十條建設單位移交交通安全設施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查驗交通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資料和設施清單,資料齊全的,應當及時接收。第十壹條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轄區,由本單位負責維護交通安全設施,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指導。第十二條交通安全設施的維護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規範,維護單位應當對交通安全設施進行定期檢查和及時維護,保持其完好。第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交通安全設施損壞、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組織修復、補缺或者消除隱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不屬於本部門維護管理的交通安全設施損壞、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向維護單位發出整改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整改;存在嚴重危及交通安全的重大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提出預防交通事故和消除隱患的建議,並采取疏導交通、指揮車輛、行人繞行等措施。第十四條因施工或者其他活動可能影響交通安全設施使用的,應當事先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取臨時措施保障交通安全,事後應當立即恢復交通安全設施原狀。第十五條壹切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交通安全設施,不得擅自設置、損壞、移動、改動或者占用交通安全設施;不得擅自在隔離設施上開缺口。第十六條在道路兩側和隔離帶、廣告牌、管線等處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應當與交通安全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交通信號燈和標誌,妨礙安全視距或者影響交通。

園林綠化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時修剪或者移植妨礙交通安全設施正常使用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組織。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故意損壞、移動、改動交通安全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處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二)在道路兩側和隔離帶種植樹木等植物,或者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妨礙安全視距,責令行為人排除妨礙;拒不執行的,處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並強制清除妨礙物,所需費用由行為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