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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子轉租,轉租人要承擔什麽責任嗎?

如果甲方將房屋出租給乙方,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下將地下室出租給丙方,不是乙方的過錯,而是甲方在設計或施工過程中的不到位,給丙方造成了損失,因此,乙方沒有責任也沒有義務賠償。

理由:《合同法》第二百壹十八條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租人有義務在租賃期間正確合理地使用租賃房屋並註意保護房屋。這壹義務決定了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房屋。”

該條款規定,如果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損壞,承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丙方長期從事經營,汙水回流的原因是甲方設施設計或建設不當,而非乙方使用不當。因此,丙方與乙方均無過錯,損失由甲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