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禁止。
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第五條。
1.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提倡通過存放骨灰和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火葬的具體規劃,將新建和改建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
2.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墓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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