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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收入的核算如何處理?

1.房屋出租收入的會計處理是: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或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二。相關稅收規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納稅人預先提供建築勞務或者租賃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付款之日。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公告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16號)第三條第壹款規定:

壹般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租賃其在2065438+200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按照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征收管理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53號,2016)第二條規定,其他個人以壹次性收取租金的方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在租金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共享後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小微企業可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根據上述規定,其他個人以壹次性收取租金的方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在租金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享和確認,計算繳納增值稅;此外,提供出租服務並壹次性收取租金的納稅人,應在收到預付款的當天壹次性繳納增值稅。

擴展數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國〔2008〕1079號)規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降低了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下簡稱新標準),自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正在制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和管理的具體辦法。在本辦法頒布前,為保證新標準的順利實施,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認定暫按以下原則辦理:

1,現行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繼續執行。

2.2008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現行規定辦理壹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3.2009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納稅人未辦理壹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4.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可按照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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