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妳的問題;抵押合同訂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成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
1.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
3.房地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在登記時設立。
綜上所述,本案中,如果抵押財產已經登記,雖然抵押合同訂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但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相關法律法規:《物權法》第二條、第九條、第18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