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租賃代理費,不論租期長短,均按半個月至壹月的交易租金標準,經雙方協商壹次性收取。
2、房屋銷售代理費,按成交總價的0.5-2.5%收取。
3.獨家代理的,經委托方與房地產中介機構協商,收費標準可適當提高,但不得超過成交價格的3%。
4、土地使用權出讓代理費及標準另行規定。
5.房地產經紀費用由房地產經紀機構向委托人收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961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962條?中介人應當如實向委托人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