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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企業雇傭外籍個人到國外工作,工資薪金涉及哪些稅務問題?

境內公司雇傭境外自然人在境外從事R&D活動,並訂立合同。合同約定外籍個人為境內公司在境外從事R&D活動,境內公司每月支付外籍個人工資65438元+0.2萬元。我來為妳解答壹下,希望對妳有幫助。

1.外籍個人可以成為國內公司的員工嗎?

2.支付給外籍個人的工資12000元涉及哪些稅務問題?

律師的回答:

1.《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稅法第壹條第壹款、第二款所說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中國境外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

第五條規定,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來源於中國境內:

(壹)因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內提供服務取得的所得。

根據上述規定,該外國人在境外為貴公司提供勞務或就業取得的所得,屬於來源於境外的所得。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壹條第二款規定,在中國境內沒有住所、居所或者居住不滿壹年的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外國人在中國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附: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區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規定,工資、薪金所得屬於從屬的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工作取得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能、提供各種服務所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有就業與被就業的關系,而後者沒有。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協定中獨立個人勞務執行和解釋問題的通知》(國發[1990]609號)規定,根據稅收協定中獨立個人勞務的定義,所謂“獨立個人勞務”,是指以獨立個人身份從事科學、文學、藝術、教育或者教學活動的職業勞動者,以及醫生、律師、工程師、建築師、牙醫、會計師等。因此,受締約國另壹方雇用在中國從事勞務的人員,如需適用稅收協定獨立個人勞務條款的規定,應向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證明:

1.專業證書,包括註冊證書和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證書,或者其居民所在締約國稅務機關在居民證書中註明其目前從事專業服務。

二、提供與相關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說明其與該公司的關系是勞務關系,不是雇傭關系。審查合同時,應強調以下幾點:

(1)醫療保險、社會保險、節假日工資、海外津貼等。不享受公司員工待遇。

(二)取得的勞務報酬相對按小時、周、月或者壹次支付。

(三)其勞務範圍是固定的或有限的,並對其所完成的工作質量負責。

(4)他提供合同規定的勞務所發生的費用,由他個人承擔。

不能提供上述證明,或者勞動合同中未約定相關事項或者難以區分的,其從事的勞務仍應視為從屬個人勞務。

2.如果外國人提供的收入屬於工資性收入,外國人不需要繳納流轉稅。屬於勞務報酬所得,即不屬於妳公司員工,他們為妳公司提供研發活動應繳納增值稅。貴公司應代扣代繳增值稅及附加。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 37號)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中國籍人員和境外(以下簡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中國沒有代理人的,收款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第十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應稅服務的提供者或者接受者在中國境內。

下列情形不屬於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稅服務:

(壹)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

第十七條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在中國境內未設立營業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的稅額:

扣繳稅額=收款人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

財稅[2065 438+03]37號文件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及應稅服務範圍註釋第二條規定,部分現代服務業是指圍繞制造業、文化產業和現代物流業提供技術和智力服務的經營活動。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後勤保障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司法鑒定咨詢服務、廣播電影電視服務。

(1) R&D和技術服務。

R&D和技術服務,包括R&D服務、技術轉讓服務、技術咨詢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以及工程勘察和勘探服務。

1.R&D服務是指對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和試驗開發的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