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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產權房有房產證嗎?我能買或賣嗎?

集體產權房可以買嗎?如果便宜壹點,可以考慮買。但是在交易之前,我們必須找出很多問題。

原因:

1.不清楚土地用途是住宅用地、辦公用地還是其他。單位是否交了土地出讓金需要明確。

2.業主提供的房屋所有權證是否為業主本人。這種類型的房子很多都是公房或者房改房。如果是房改,可以購買。但是很多房改房的土地性質是劃撥的,國家可能會出臺隨時繳納土地出讓金,重新申請轉讓的政策。

我國目前的房屋產權主要受土地出讓使用年限的限制,劃撥土地沒有使用年限,但如果需要辦理出讓手續,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也是70年。這個不用擔心。

妳需要考慮的是這個房子的產權人是不是自己,也就是這個屬於房改。

壹定要和賣家簽合同,以後有問題可以起訴。

這樣個人是貸不到款的,自己住也行。

買房,還是要兩證買房。

購買集體產權房的弊端

當前,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大量私下和變相轉讓,不僅嚴重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導致用地混亂,影響土地市場正常秩序,還造成土地產權不清、交易不安全,給農村穩定帶來隱患,給購房消費者帶來各種潛在風險。

1.沒有房產證

建設部發布的《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並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不可多得的法律憑證。合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也就是說,只有擁有個人房產證才能證明房子是妳的,而不僅僅是使用權。

根據法律規定,集體土地使用權在土地性質發生變化之前不能買賣,在土地上建造的相應房屋也不能買賣、轉讓,因此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農村房屋所有權人可以用來證明其房屋所有權的證件,壹般是當地、區縣(自治縣)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頒發的宅基地使用證。本證只能證明本證記載的人享有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房產證是臨時證明,概念模糊,甚至缺乏法律依據。

第二,不能用於抵押和貸款。

《擔保法》明確規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可以抵押”,“鄉鎮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鄉鎮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應當同時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貸款和抵押都需要登記,登記的幾個證件就是房產證。現在農村的房子既沒有房產證,也沒有登記。

三是容易產生糾紛,房子沒有保障。

相當壹部分集體產權房是村裏自己開發的,也就是說當時的書記是開發商的頭。如果幾年後有所改變,很可能會有爭議。再者,村裏開發的房子,壹般都是以改善村名居住條件的名義開發的。沒有法律保障,沒有房產證,沒有土地證。出售農村產權的房屋並沒有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只是簽訂了租賃合同,合同中的房屋性質也與現實有很大出入。而唯壹的購買合同也可能因為大隊書記的變動而變得無效。

此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出售或者出租房屋後,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這就容易導致這樣的問題。村民賣房後,意味著再也沒有宅基地,面對房屋拆遷、升值、繼承等各種因素,會開始後悔自己的賣房行為。鑒於集體產權對外出售本身就是違法行為,賣方完全有權利,也有可能拿回自己的房子。

第四,房子質量沒有保證。

房子開發首先必須是有開發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很多集體產權房都是土地所在村開發的,根本沒有資質,質量和信譽都沒有保證。

開發商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竣工後,應向房地產權屬管理部門申請房地產權屬登記,由登記部門通知房地產測繪部門進行現場勘測。勘測數據確定後,權屬管理部門需要通知土地管理部門後期核實地價,還要審核項目是否按照規劃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按照規劃面積建房,最後支付地價款,結案拆遷安置。以上內容全部核實無誤後,才能確認產權,發放房屋所有權證。與商品房相比,集體產權房缺少質檢手續。買了房子後,只持有與當地鄉鎮政府簽訂的合同,比壹般商品房存在更大的質量隱患。

五、拆遷不予補償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屬於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私下交易不能轉讓房屋所有權。即使房款給了賣家,其實房子的合法所有人還是原來的賣家。將建在農村土地上的房屋出售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明顯是變相出租土地使用權。正因為如此,目前我國農村房屋拆遷還沒有對承租人(使用人)進行補償的相關法律規定,補償對象是農村土地或地上附著物的所有人。

六、違法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農村宅基地是集體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權。農民向城鎮居民出售房屋不受法律保護,即無法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

《山東省壹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六條規定得更為明確:“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依法經過審批,宅基地使用權不得隨房屋轉移給買受人,房屋的買賣和贈與也應認定無效。”

集體產權房對外出售,本身就是違法行為。壹旦發生糾紛,法律是不會保護和支持的。

七、村民證是非法的。

很多開發商為了更好的賣房,避開農村集體產權房只能在集體之間買賣的法律規定,想出了壹個怪招,就是給買房的城市戶口的消費者辦理壹個農村村民證,讓他們以本村村民的名義買房。其實村委會發的村民證是沒用的,連買賣行為的真實性都證明不了。而且村民證本身就是違法的,不能作為以後法律糾紛的證據。

買房是壹輩子的事情,可以說關系到我們的幸福。中國有句話:不怕壹萬,就怕萬壹。誰能說妳這麽幸運,以後買的房子不會有問題?事實上,我們也可以看到,集體產權房產生的糾紛在房產案件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所以買房時壹定不能貪圖壹時的便宜,這樣會給自己以後帶來無窮的麻煩,很可能以後會失去自己辛辛苦苦買的房子。買房壹定要理性,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