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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有哪些消防安全規定?

以北京為例:

為進壹步規範北京市房屋租賃消防安全管理,根據《北京市消防條例》和《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幹規定》,北京市公安局制定了《北京市房屋租賃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自2004年10月20日20165438起施行。

北京市房屋租賃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本市房屋租賃的消防安全管理,維護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北京市消防條例》和《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幹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出租房屋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動。

第三條出租人負責租賃房屋的消防安全。禁止出租不符合消防安全標準和要求的房屋。

建築物由所有權人出租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使用的,所有權人應當與管理使用人簽訂消防安全協議,監督管理使用人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和措施,不得向管理使用人提出危及消防安全的要求。

出租人應當提前告知承租人相關消防安全要求,並在房屋租賃期間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房屋安全隱患,及時制止承租人和住宅使用人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四條承租人和管理使用人應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住宅房屋及其附屬消防設施、器材應當合理安全使用,自覺接受和配合行政管理部門和出租人的監督檢查,杜絕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單位出租房屋作為職工集體宿舍居住的,應當按照規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第五條租賃房屋所在地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壹)開展日常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示火災隱患,組織居民進行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二)組織安全檢查,發現火災隱患時及時采取措施;

(三)維護和管理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設施和器材,確保其完好有效;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劃定和設置停車泊位和設施,不得占用或者堵塞消防車通道;

(五)勸阻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的行為並督促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六)采取必要措施應對初期火災。

第六條本市出租的住宅房屋應當符合下列消防安全條件:

(1)本市同壹房屋內超過10間出租屋或超過15人居住在出租屋內的,應在每個房間和公共區域安裝獨立的火災探測報警器,每個租戶至少配備1個滅火器(每個滅火器應為2公斤以上的ABC型滅火器及相應的滅火級別);鼓勵本市其他出租屋按照上述標準安裝獨立的火災探測報警器,並配備滅火器;

(二)室內電氣產品的安裝和布線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標準和要求。

第七條出租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嚴禁實施下列危及消防安全的行為:

(壹)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二)堆放物品、停放車輛等。,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三)在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液化石油氣;

(四)超負荷用電,安裝不合格的保險絲、熔斷器;

(五)擅自拆除、安裝燃氣設施和器具;

(六)在公共* * *通道、樓梯、安全出口等部位堆物、堆放物料或者搭建棚子;

(七)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條本規定自2004年10月20日起施行。

擴展數據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七項規定:

1,適用範圍

本規定所稱租賃房屋,是指居住建築、村民自建房屋和其他房屋的出租。

2、消防安全責任

出租人和承租人對租賃房屋的消防安全負有共同責任,並以合同形式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3.出租人的責任

出租人應當提供符合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出租房屋,告知承租人相關消防安全要求,督促承租人落實消防安全措施,監督、制止承租人影響房屋消防安全的行為。

4.集中租賃形式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的,應以原設計的起居室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出租建築面積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居住用戶達到10人(含)的,出租人應當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和器材,並確定壹名管理人員負責日常消防安全管理,開展消防檢查和消防宣傳培訓。

單位出租房屋作為職工集體宿舍居住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5.承租人的責任

承租人應當履行消防安全責任,接受出租人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除自行發現或者通知出租人的火災隱患,保護配備的消防設施、器材,確保其完好有效。

承租人應掌握火、電、氣、油的安全使用常識和租賃房屋的火災危險性,會報警、撲滅初期火災、疏散、逃生和自救。

6、屬地管理責任

出租房屋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單位應當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壹)開展日常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二)組織消防檢查、巡查,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

(三)維護和管理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設施和器材,確保其完好有效;

(四)勸阻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的行為,督促其改正;

(五)采取有效措施應對初期火災。

7.禁止的行為

嚴禁下列行為:

(壹)將違法建築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房屋用於出租的;

(二)擅自改變出租房屋的使用性質和功能結構的;

(三)生產、經營、儲存和非法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

(四)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

(五)占用、堵塞或者關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的;

(六)私拉電線、超負荷用電、使用不合格保險絲;

(七)擅自拆除、安裝燃氣設施和器具;

(8)電動汽車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或充電。

參考數據

中國消防在線-北京出臺首個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