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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抵扣的稅法規定及會計處理

增值稅加計扣除政策是稅收優惠措施,很多會計夥伴可能不太了解。我們來看看加計扣除的稅法規定和會計處理,相信妳會有壹個全新的認識。

壹、加計扣除的稅法規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的公告(年第39號)。

七、20265438年4月1日至20265438年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扣應納稅款(以下簡稱加計扣除政策)。

(壹)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是指郵政業、電信業、現代服務業、生活服務業(以下簡稱四大服務業)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50%以上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房地產註釋》(財稅[2065 438+06]36號)執行。

2008年3月31日前成立的納稅人,2018年4月至2008年3月的銷售額(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經營期計算銷售額)符合上述要求的,自2008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扣除政策。

對2008年4月1日之後成立的納稅人,自成立之日起三個月銷售額符合上述要求的,自登記為壹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扣除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扣除政策後,當年不作調整,以後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壹年度銷售額確定。

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抵減政策的當期同時計提。

(2)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附加扣除。按照現行規定,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和抵扣;已計提抵扣的進項稅額按規定轉出的,應在轉出當期相應減少抵扣。計算公式如下:

本期計提與抵扣=本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本期可抵扣加抵扣=上期期末新增抵扣余額+本期新增抵扣-本期抵扣加抵扣。

(三)納稅人按照現行規定計算壹般計稅方法下應納稅額(以下簡稱扣除前應納稅額)後,加計扣除下列情形:

1.扣除前應納稅額等於零的,本期可扣除的加計扣除項目全部結轉下期扣除;

2.抵扣前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大於當期可抵扣額的,當期可抵扣額從抵扣前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扣;

3.抵扣前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小於等於當期可抵扣額的,應納稅額減為零當期可抵扣額。當期未全部扣完的可以扣完再扣,結轉下期繼續扣。

(4)納稅人出口貨物和勞務,從事跨境應稅活動,不適用加計扣除政策,相應的進項稅額不予加計扣除。

納稅人從事貨物和勞務出口,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分割的進項稅額,不得預提和抵扣,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不能分割的進項稅額合計×當期出口的貨物和勞務銷售額及跨境應稅活動÷當期銷售額合計。

(五)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其計提、扣除、減少、余額等變動情況。欺騙加計扣除政策適用或虛增加計扣除金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加計扣除政策到期後,納稅人不再加計扣除,加計扣除余額停止扣除。

提示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令第87號)。

生活性服務業扣除比例調整為15%,生產性服務業扣除比例仍維持在10%。

提示2文件中提到的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是指郵政業、電信業、現代服務業、生活服務業(以下簡稱四項服務業)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50%以上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房地產註釋》(財稅[2065 438+06]36號)執行。

提示3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所屬行業不壹定在四項服務對應的行業,但要求四項服務銷售額應占總銷售額的50%以上。

建議四年後,計算納稅人的銷售額。結果表明,該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年銷售額占總銷售額的比例不到50%。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是否需要為每年的增減福利繳納稅款和滯納金?按照39號公告的規定,是不需要繳稅和滯納金的。年,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不達標,意味著納稅人不能繼續享受加計扣除優惠。如果納稅人的四項服務銷售額再次符合要求,納稅人不能享受加計扣除優惠,只能享受2021的加計扣除優惠。

二、扣除的會計處理

財政部會計司關於《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政策的公告》適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解釋

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在取得資產或者接受勞務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增值稅相關業務的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款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繳納稅款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扣金額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當期不需要計提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只在實際納稅時反映增加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