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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www.thepaper.cn)7月8日,從廈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官網獲悉,廈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廈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廈門市建設局聯合發布《現有非居住房屋臨時改建為保障性租賃房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的通知。

近日,廈門市房管局召集相關企業宣講“不租不改”政策。廈門市住房局供圖

《方案》規定,經依法批準建設的商業、辦公、酒店、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住宅存量房,可以申請轉為保障性租賃房。其中,商品房應申請地塊、建築物(梯)或獨立樓層,廠房、倉庫應申請地塊、建築物,賓館、科研、教育應申請地塊。改建項目僅暫時改變建築使用功能,不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土地使用年限和作為保障性租賃房使用期間補交的土地價款。改建後,不得分割登記、抵押和銷售。

此外,改造後的保障性租賃房重點解決新市民、年輕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原則上每套(房)建築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以30-45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租賃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低於同地段同品質的市場化租賃住房租金。原土地使用性質和使用年限不變,不征收土地差價;改建後,不得分割登記、抵押和銷售;納入廈門市房屋租賃交易服務平臺統壹監管。

對重建項目的要求包括:壹是安全環保。改造工程應在結構上滿足安全要求。消防安全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集中租賃住房建設和使用標準的通知》(建辦標[2021]9號)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改造後的保障性租賃房應具備相應的衛生、通風、照明等居住條件,並應滿足給排水、供電等相關要求。廠房和倉儲改造工程應設置相應的安全隔離措施,確保人員的生活安全。二是改造的設計、施工、管理、最小居住面積要符合相關規定的要求。改造完成後,原則上不少於50套(間),建築面積不少於2000平方米。三是設置未處理的違法建築房屋;已納入政府土地收購或儲備計劃;土地使用權人未按原土地出讓合同或監管協議完成稅收承諾的總部辦公用地項目,不得納入重建申請。

此外,改建保障性租賃房的經營期限不得超過批準的土地使用年限,最長不得高於15年;享受中央財政獎補的項目持續經營期不低於8年,不享受中央財政獎補的項目持續經營期不低於6年;運營主體與租賃對象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壹次性租金金額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租金,押金金額不超過1個月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