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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優質住房租賃業現狀

5月7日,廣東省東莞市發布《關於印發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出培育市場供應主體、鼓勵住房租賃消費、完善公共租賃住房、加強住房租賃監管等多項措施。

《通知》要求,首先要盤活現有住房資源,規範房屋租賃。住房租賃企業試點商品房等重建租賃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積率不變,土地用途調整為居住用地,調整後的水、電、氣價格按居民標準執行。改建後的出租房屋不得出售。

對於房屋裝修,東莞要求完善土地使用條件變更手續,住建等相關職能部門根據裝修後商品房實際使用性質進行審批。允許按照住宅設計規範,將現有房屋改造後出租。

《通知》提出,嚴格限制新建租賃住房,積極盤活存量增加供應,優化多層次住房資源配置。東莞要求,新建租賃住房要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住房發展規劃,合理確定租賃住房建設規模。通過市場化供應難以滿足租賃需求的,應當在年度住房建設計劃和住房用地供應計劃中安排,引導土地、資金等資源合理配置,有序開展租賃住房建設。

《通知》要求,完善住房租賃支持政策。房屋租賃企業經營管理的租賃房屋的水、電實行民用價格。如果水和電混合使用,應在單獨的表格中計量。未分表計量的,由供需雙方協商混合消費比例,實行分類價格。

東莞同時要求,努力提高職工住房公積金租賃住房支付能力,本市住房提取比例上限提高到70%,額度上限提高到1.800元/月。

積極盤活存量住房。力爭2020年前,在所有園區和鎮(街道)至少組織壹次城中村規模化租賃試點。房屋改造為租賃住房的,應當符合建築和消防要求。

《東莞市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實施意見》全文如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意見》(國辦發[2016]39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7]7號)、《東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東莞市住房制度建設實施意見的通知》(東府[2018]99號),加快培育和發展我市住房租賃市場,構建租購並舉的住房體系,實現城鎮居民住有所居。

壹.壹般要求

(1)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和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認真落實中央、省、市決策部署,以建立住房租購並舉制度為主攻方向,完善以市場配置為主體、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賃體系。支持住房租賃消費,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

(2)工作目標。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政府為支撐、以存量為杠桿、以品質為提升”的租賃住房供應基調,以市場為基礎調動各參與主體活力,以政府為支撐提供基礎保障,積極盤活存量增加供應,提升居住品質,促進職住平衡,解決我市多層次住房租賃需求。到2020年底,基本形成供給主體多元、經營服務規範、租賃關系穩定的住房租賃市場體系;基本形成基本、公平、可持續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體系;基本形成市場規則明確、政府監管有力、權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賃法律法規體系,促進城鎮居民住有所居目標的實現。

第二,培育市場供給主體

(壹)發展房屋租賃企業。落實國家關於加快發展生活性服務業的扶持政策,充分發揮市場作用,調動企業積極性,通過租賃、購買等多渠道籌集住房,提高住房租賃企業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水平,形成龍頭企業引領下大中小住房租賃企業協調發展的格局,滿足日益增長的住房租賃需求。充分發揮市屬住房租賃企業(我市國有獨資住房租賃企業或與我市國有獨資住房租賃企業合作的住房租賃企業)在市場中的引領、規範、激活和調節作用,多渠道籌集房源,並按照相關政策規定租賃給困難群眾。加強市屬住房租賃企業與各園區、鎮(街道)的對接合作,加大對龍頭企業的扶持力度,激活和帶動我市住房租賃市場發展。住房租賃企業辦理工商登記時,經營範圍統壹規範為住房租賃。公安部門要參照旅館業的管理模式,將房屋租賃企業登記的非本地戶籍承租人信息接入出租屋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實現承租人信息的有效對接。(責任單位:市國資委、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公安局)

(二)建立健全住房租賃企業備案制度。力爭2020年底前建立全市專業化住房租賃企業名錄,引導住房租賃企業建立專業化住房租賃企業管理協會。凡在我市從事住房租賃業務的企業,或註冊經營範圍包括“住房租賃”、“房屋租賃”、“公寓管理”的企業(含在本市其他地方註冊的住房租賃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應在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辦理住房租賃企業備案手續。(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公安局)

(三)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展住房租賃業務。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其他市場經營者開展混合所有制經營。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擴大經營範圍,利用已建房屋或新建房屋開展租賃業務;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出租存量商品住房;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與住房租賃企業合作開發租賃房地產;鼓勵房地產企業在各類園區大規模租賃經營配套用房和商務公寓,通過完善配套設施、引入專業物業管理等方式,滿足周邊員工的住房需求,促進職住平衡。(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市場監管局)

(4)規範房地產中介機構。充分發揮房地產中介機構的作用,提供規範的中介服務。建立健全房地產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制度,加強市場主體信用記錄管理,設置商品房、存量房和住房租賃網簽端口權限,規範房地產中介行為,促進房地產中介機構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交易。加強從業人員的專業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努力提高中介服務質量。充分發揮東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的作用,進壹步完善行業自律規範,持續推進行業自律工作。(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市場監管局)

(5)支持和規範個人租賃住房。落實鼓勵個人租賃住房的優惠政策,促進個人依法租賃自有住房。規範個人租賃住房行為,支持個人委托住房租賃企業和房地產中介機構租賃住房。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將住房單位或房間轉租至10套(或10套)以上的,應當申請設立住房租賃企業,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並持在本市登記的營業執照、本人身份證明、固定服務場所證明等材料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責任單位: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市場監管局、東莞市稅務局)

(六)規範村內房屋租賃。加強城中村房屋租賃信息登記管理,將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城中村統壹納入東莞市房屋租賃監管服務平臺監管。鼓勵村集體興辦或引進專業化房屋租賃企業,對符合安全、消防、衛生等條件的房屋進行統壹出租和規範管理,享受房屋租賃企業優惠政策,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駐村服務。城中村改造後,租金水平應參照市場指導價合理定價。(責任單位: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第三,鼓勵住房租賃消費

(壹)完善住房租賃支持政策。房屋租賃企業經營管理的租賃房屋的水、電實行民用價格。如果水和電混合使用,應在單獨的表格中計量。未分表計量的,由供需雙方協商混合消費比例,實行分類價格。將符合條件的市級住房租賃企業的租賃住房項目納入廣東省專項建設基金支持範圍。各園區、各鎮(街道)要制定支持住房租賃消費的優惠政策措施,引導城鎮居民通過租房解決住房問題。非本地戶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證暫行條例》等相關規定申領居住證,並按照相關政策享受義務教育、醫療等基本公共服務。落實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政策,明確工作流程和辦理時限,簡化手續,通過系統自動對接實時獲取申請人住房租賃合同信息,加大力度提高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租房支付能力,將本市住房提取比例上限提高到70%,額度上限提高到1800元/月。

居住在市屬住房租賃企業房屋(與我市國有住房租賃企業合作建設經營、面向社會長期出租、政府監管的房屋)的新人才子女,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以市屬住房租賃企業掛牌出租的房屋為唯壹住所,且房屋租賃合同已登記的,可向出租房屋所在園區、鎮(街道)教育部門申請入學。(責任單位: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發改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衛生局、市水務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東莞供電局)

(2)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在房屋租賃合同期限內,出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解除或者變更合同,不得單方面提高租金或者隨意扣減押金。出租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維修義務,保證房屋安全和室內設施正常使用,並對租賃房屋的空氣質量承擔主體責任。出租人應當履行出租房屋的治安和消防安全責任。承租人應按合同約定使用房屋及室內設施,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轉租,並按時支付租金。承租人與* * *同居人依法改變房屋使用功能和布局的,應當保證變更後的租賃房屋具備基本安全條件,符合消防安全技術標準。(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

四、完善公共租賃住房

(1)推進公租房貨幣化。改變公租房的保障方式,實行實物保障和租賃補貼並重。支持公租房保障對象通過市場租賃,政府對符合條件的家庭給予租賃補貼。鼓勵商品住房庫存量大、去庫存周期長的園區和鎮(街道)逐步將住房保障方式由實物保障向租賃補貼轉變。完善租賃補貼制度,結合當地市場租金水平和保障對象實際情況,按照分級補貼原則合理確定租賃補貼標準。將符合條件的新入戶人才以及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在市屬住房租賃企業居住的住房納入租賃補貼範圍。(責任單位: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2)提高公租房運營保障能力。鼓勵各園區、鎮(街道)采取購買服務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的模式,將現有由政府投資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交由專業化、社會化企業運營管理,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責任單位: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五、規範租賃住房籌集

積極盤活存量住房。加快城中村和城市老舊小區升級改造,創新投融資機制,以市場化方式吸引社會機構參與改造和物業管理,鼓勵和支持住房租賃企業、物業服務企業參與老舊小區、城中村、工廠等出租房微改造,盤活閑置空間,實行專業化運營管理,對住房租賃企業經營管理的出租房水、電、電實行民用價格。通過後續物業管理、便民設施繳費、商業收費等渠道,實現投資回報的平衡。對新入戶人才、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等特定群體的城中村改造為租賃住房,財政承擔壹定比例的基礎設施綜合整治費用。力爭2020年前,在所有園區和鎮(街道)至少組織壹次城中村規模化租賃試點。房屋改造為租賃住房的,應當符合建築和消防要求。(責任單位: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發改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水務局、東莞供電局)

(二)規範出租房屋裝修。各園區、鎮(街道)要根據租賃住房供需情況,優先盤活現有住房資源。住房租賃企業試點商品房等重建租賃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積率不變,土地用途調整為居住用地,調整後的水、電、氣價格按居民標準執行。改建後的出租房屋不得出售。完善土地使用條件變更手續,住建等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改建後商業用房的實際使用性質進行審批。根據國家和地方住宅設計規範,允許出租裝修後的現有房屋。改造時原則上不得改變原有的防火分區、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設施,必須保證消防設施、防水功能和汙水排放功能完好有效。(責任單位: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發改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水務局、東莞供電局)

(三)嚴格限制新建租賃住房。各園區和鎮(街道)要充分調動市場活力,積極盤活存量增加供應,優化配置多層次住房資源。各園區、鎮(街道)要嚴格控制增量,合理布局,統籌推進,將新租賃住房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住房發展規劃,合理確定租賃住房建設規模,在年度住房建設計劃和住房用地供應計劃中做出安排,引導土地、資金等資源合理配置,有序開展租賃住房建設。(責任單位: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4)優化租賃住房空間布局。租賃住房的籌集應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空間規劃等充分銜接。,布局要合理,提高利用效率。推動租賃住房組團式布局發展,引導供需矛盾較大的園區和鎮(街道)加強與周邊地區合作,滿足租賃住房需求。(責任單位: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發改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第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壹)實施稅收優惠政策。對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房租賃企業、機構和個人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房地產開發企業利用新建房屋完成租賃業務後出售房屋的,應當按照新建商品房辦理銷售和不動產登記手續,並按照有關稅法規定繳納相關交易稅費。(責任單位:東莞市稅務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市場監管局)

(2)提供資金支持。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合法合規、風險可控、業務可持續的原則,向住房租賃企業提供金融支持。積極爭取國家開發銀行的政策性信貸支持,促進住房租賃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支持符合條件的住房租賃企業發行債券和房地產證券化產品。穩步推進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工作。(責任單位:中國人民銀行東莞中心支行、東莞銀監分局、市發改局、市金融工作局、東莞稅務局)

七、加強房屋租賃監管。

(1)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主要領導擔任總召集人,與市委政法委、市自然資源局、市國資委、市發改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東莞稅務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局、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市金融工作局、市司法局、東莞銀監分局為成員單位,各成員單位相關領導為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壹次,根據工作需要可臨時召集或邀請其他相關部門參加。(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完善法律法規。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積極配合國家和省修訂住房租賃相關法律法規,修訂《東莞市住房租賃管理辦法》,規範市場行為,穩定租賃關系。推行全省統壹的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明確租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要求,將逐步實現住房租賃合同網上簽約。(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市場監管局)

(三)落實屬地責任。建立“市-園區、鎮(街)-村(居)”三級住房租賃管理體系,深入推進住房租賃管理,形成上下聯動的有效反饋機制。各園區、鎮(街道)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住房租賃市場管理負總責,建立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市場監管、司法等多部門聯合監管制度,明確職責分工,統壹信息統計口徑,促進部門間信息共享。各園區、鎮(街道)要結合社區黨建共建,組建住房租賃公職律師隊伍,協調處理轄區內的住房租賃事務和糾紛。充分發揮各園區、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作用,將房屋租賃糾紛納入調解範圍,化解房屋租賃矛盾,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責任單位: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委編辦、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司法局)

(4)加強行業管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房屋租賃市場管理及相關協調工作,會同公安、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加強房屋租賃市場監管,完善東莞市房屋租賃監管服務平臺,督促指導房地產中介機構及時、完整地采集、錄入出租屋、租房人等信息並上傳至* * *;完善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紅名單”和“黑名單”制度,在東莞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上公示,形成守信聯合激勵機制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居住登記,督促、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等管理單位排查安全隱患。市場監管部門通過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和同級住建部門,共享房地產中介機構工商登記信息。市自然資源局牽頭對鄉鎮工業廠房進行了摸底調查,全面摸清了我市工業廠房的數量、面積、地類、權屬、建設、用地情況,建立了綜合信息數據庫。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行為。(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資源局、市市場監管局、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五)加強登記備案。各園區、鎮(街道)要實行房屋租賃信息化管理,在園區、鎮(街道)設立房屋租賃備案窗口,切實做好房屋租賃基礎信息登記工作。房屋租賃登記涵蓋納入公安部門出租屋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出租屋。雙方自行交易的,出租方是負責登記備案的主體。房屋租賃企業出租房屋的,房屋租賃企業是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責任主體。房地產中介機構和物業公司促成交易的,房地產中介機構和物業公司應當督促出租人登記備案,並定期向園區、鎮(街道)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報送房屋租賃交易信息。租賃當事人應當自房屋租賃合同簽訂或者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園區鎮(街道)房屋租賃備案窗口或者東莞市房屋租賃監管服務平臺辦理登記手續。對符合規定的房屋租賃登記,可給予適當補貼。房屋租賃登記查驗納入網格化管理。網格管理員在日常巡查中發現出租屋已出租但未登記的,應當提示並告知租賃當事人及時對出租屋進行登記。對未按規定辦理住房租賃合同網上登記或編造住房租賃交易信息的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物業管理公司,視情節輕重,采取暫停合同網上登記、風險警示、列入黑名單、公開曝光等措施進行處罰。房屋租賃當事人未按規定辦理房屋租賃登記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責任單位: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委政法委、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6)發揮平臺作用。加強與社會住房租賃平臺的有效對接,通過東莞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發布的房源可同步至社會住房租賃平臺;住房租賃企業和房地產中介機構應當將其在社會住房租賃平臺發布的房源同步至東莞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加強東莞市房屋租賃監管服務平臺與房屋租賃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房屋租賃信息管理系統的連接,房屋租賃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應當每月報送房屋租賃信息。東莞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定期發布租金水平等信息。加大平臺的宣傳營銷力度,提高平臺效率。(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做好宣傳引導,營造良好環境。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會同相關部門對本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日常跟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