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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賴於指數或比率的可變租賃付款。

不計入租賃負債計量的可變租賃付款,即不依賴於指數或比率的可變租賃付款,應當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差錯)。

根據租賃準則第17條、第18條和第24條,並參照相關應用指引,租賃負債應當按照租賃期開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賃付款的現值進行初始計量。取決於指數或比率的可變租賃付款額是租賃付款額的組成部分。

未計入租賃負債計量的可變租賃付款,即不依賴於指標或比率的可變租賃付款,應當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存貨》等準則應當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的,適用該等規定。

根據上述租賃合同,租賃付款是按照設備年營業收入的壹定比例計算的,屬於可變租賃付款,但可變租賃付款取決於設備的未來性能而不是指標或比率,因此不計入租賃負債的初始計量。

在沒有其他租賃付款的情況下,本租賃合同租賃負債的初始計量金額為0。在後續計量中,承租人應當將按照設備營業收入的80%計算的可變租賃付款計入產品a的成本。

租賃負債詳情:

在計算租賃付款的現值時,承租人應當采用租賃合同中包含的利率作為折現率;無法確定租賃固有利率的,應當使用承租人的增量貸款利率作為折現率。

租賃隱含利率是指出租人租賃收入的現值與無擔保殘值的現值之和等於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出租人初始直接費用之和的利率。承租人增量貸款利率是指承租人為了獲得接近資產使用權價值的資產,在類似經濟環境下,在類似抵押條件下借入資金所要支付的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