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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外人到底是什麽?

案外人是指不參與案件審理,但與判決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與案件有壹定利害關系的當事人。

這裏所指的案外人,壹般不是指除當事人以外的其他所有人,而是特指其合法權益可能因執行行為而受到侵害的人,即與執行標的有利害關系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這種人不參與案件,是與案件判決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

它不同於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因為兩者都是與案件審理有利害關系的人,案外人屬於與案件審理無利害關系但有利害關系的那種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部分執行程序

第十九章壹般規定

第227條案外人的異議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標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

案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擴展數據

日前,成都中院就遇到了這樣壹位拒不協助法院執行的案外人——黃。執行法官向其出具三份相關有效法律文書供其簽字時,黃未予閱讀,直接撕毀。隨後,成都中院以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罪,於6月5438+05日對黃作出司法拘留處罰。

某貿易公司向成都中院申請執行某電子設備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壹案,該電子設備公司欠款本金690萬元,加上相應利息,需要執行的標的物高達1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執行人在成都有多套房屋,目前出租給外人,其中壹套房屋出租給成都東風路某酒店,每年有固定租金收入。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法院有權扣押、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因此,法院決定從承租人處提取被執行人的租金收入。5月25日上午,承辦法官侯剛和執行幹警來到酒店,向法定代表人黃了解房屋租賃情況。

起初,黃承認酒店租用被執行人房屋,面積1,000余平方米,年租金約1.4萬,但拒絕向法院提供房屋租賃合同。隨後,侯剛向黃某出具相關有效法律文書時,黃某不僅拒絕簽字,還當場撕毀了法律文書。

人民網-案外人當場撕毀法院送達文書被拘留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