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安丘市公安局時間:2008-11-24安丘市公安局
適用範圍:
流動人口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市區或者鄉鎮,在其他地區停留3日以上的,應當按照規定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暫住登記;年滿16周歲,擬在暫住地居住1個月以上的,在辦理暫住登記的同時,應申領《暫住證》。
必要條件
1,暫住3天以上不滿1個月的流動人口,只登記不發證;
2、年滿16周歲,暫住時間超過1個月的流動人口為《暫住證》。
所需材料
1.申領暫住證,必須提交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
(1)暫住人口家庭的,由戶主主持戶口簿,帶領暫住人口申報;
(二)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建築工地、工廠的,由所在單位或者雇主進行暫住登記和申報;
(3)暫住在出租房屋的,由出租人或出租單位負責人帶領憑租賃合同、戶口簿及相關證件申報;
2、育齡婦女還應提供鄉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的證明。
操作程序
暫住人口應當到暫住地的社區警務室或者派出所(暫住人口管理站)辦理暫住登記和暫住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