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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查村幹部六種違法行為

村幹部的六種違法行為:

壹是村委會擅自組織實施征地活動。

二是私自租賃、買賣村民土地從事其他建設。

三是村委會在征收過程中,違反法定程序,擅自強行拆除村民房屋,有四個小人當保護傘。

五是私自截留征地補償款或擅自將租金挪作他用。

六是村委會代替村民主動與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

對違紀村幹部的處分,依據的是《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根據村幹部違紀情況,采取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等不同的紀律處分措施。近年來,隨著農村經濟的不斷發展,村幹部犯罪案件也呈上升趨勢。村幹部犯罪的危害不可低估,不僅損害了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而且嚴重影響了黨和國家農村政策的貫徹落實,在很大程度上破壞了農村的和諧穩定,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

法律依據:

《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職規定(試行)》第壹條禁止濫用職權、侵害群眾合法權益。不允許下列行為:

(壹)非法征用、占用、“以租代征”轉換、買賣農村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等資源的;

(二)違反鎮、村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建設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規定審批和建設的;

(三)違反規定侵占、截留、挪用、揮霍、借用農村集體財產或者各種強農惠農資金、物資和征地補償款的;

(四)違反規定幹預、插手農村村級組織選舉或者使用、分配、承包、租賃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進行鄉村建設的;

(五)違反規定扣押、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分群眾的;

(六)對嚴重侵害群眾合法權益的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不予查處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侵害群眾合法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