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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約定原告有權解除。如果他不行使解除權,後果誰來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合同約定壹方有權解除合同,但未行使該權利,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如果租賃合同約定原告有權解除,但原告未行使該權利,造成後果的,那麽原告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需要註意的是,如果租賃合同約定了原告有權解除權的具體條件和程序,原告在行使解除權之前,應當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嚴格遵守約定,避免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和糾紛。同時,如果原告在解除合同前需要考慮其他相關權益,可以在解除合同前與對方協商,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