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擅自將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轉借、轉租或者變更用途的;
2、改變公有* * *出租房屋用途的;
3、破壞或擅自裝修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4、在公共* * *出租屋內從事非法活動的;
5.無正當理由閑置公共租賃住房6個月以上的。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文章
本辦法所稱公共* * *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建設,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和社會力量建設。
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