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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仲裁委是什麽機構?

南平仲裁委員會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國務院2013統壹部署,由南平市人民政府設立,行使法律賦予的仲裁權。仲裁和法院訴訟都是解決經濟糾紛的方式,仲裁裁決與法院終審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仲裁具有當事人高度自治、專家裁決維護仲裁權威、終局裁決效率高、審理封閉且嚴格保密、仲裁成本相對低廉、國內外認可和執行保障、法院支持仲裁活動等諸多制度優勢。

主要包括:受理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產權糾紛。如金融、保險、證券、借貸、捐贈、委托、股權轉讓、施工合同、房地產開發、商品房買賣、房屋租賃、建築設計、安裝、施工、財產租賃、貨物買賣、倉儲物流、軟件開發、電子商務、土地轉讓、合資合作、企業並購、國際貿易、國際投資等糾紛,

仲裁的理念是:中立、公正、專業、高效。

仲裁委員會屬於哪個行政機關?

仲裁委員會不屬於任何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由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商會組織,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部門登記。未經設立登記,其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

仲裁委員會是指在簽訂合同時,雙方自願發生爭議的情況下,雙方約定的仲裁委員會成員。不屬於任何行政機關,也就是說雙方找的這個專業、領域、法律方面的專家與行政機關無關。比如簽合同的時候約定仲裁協議,雙方各找壹個人,然後* * *壹起找壹個人。如果發生糾紛,這三個人組成仲裁委員會,裁決以少勝多。如果三方意見不壹致,就由雙方推薦的人來決定。

責任

仲裁壹般是當事人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官方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根據雙方訂立的仲裁協議進行仲裁,並受仲裁約束的制度。仲裁活動與法院審判活動壹樣,關系到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之壹。

申請

具體包括:

(1)申請設立仲裁委員會;

(二)市人民政府設立仲裁委員會的文件;

(三)仲裁委員會章程;

(4)必要的資金證明;

(五)仲裁委員會住所的證明;

(六)仲裁委員會成員委任書復印件;

(七)擬任命的仲裁員名單。

仲裁委員會由1名主任、2-4名副主任和7-11名委員組成。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法律、經濟、貿易方面的專家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

仲裁委員會成員中法律、經濟和貿易專家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仲裁委員會的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應更換1/3的成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2017修訂)

第六條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不實行等級管轄和地域管轄。

第十六條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和在爭議發生前或者發生後以其他書面形式達成的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3)選定仲裁委員會。

第十八條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約定;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壹方當事人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壹方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決。第十條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分級設立。

前款規定的仲裁委員會由市人民政府設立,由有關部門和商會組織。

仲裁委員會的設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部門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