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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井壓裂施工服務的法律風險

與油井壓裂施工服務相關的法律風險包括行政法律風險和民事責任風險。

1.行政法律風險:行政處罰。根據《建築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在政府平臺上公示甚至可能會限制市場準入。根據《建設工程發包承包違法行為認定和查處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違法行為和處罰結果納入單位信用檔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示,並逐級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全國建築市場監管服務平臺公示。部分省市會根據公示結果限制市場準入。

2.民事責任風險:對於關聯人而言,關聯合同中約定的管理費、違約責任或對外責任將因關聯合同無效而對關聯人失去約束力。對於發包人,根據《建築法》第66條和《安全生產法》第100條,發包人應當與掛靠人承擔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的連帶責任。如果發包人能夠證明工期延誤與所借資質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也可以主張關聯方承擔連帶責任。對於分包或者轉包的承包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三條規定,關聯人以關聯人名義分包或者轉包工程的,關聯人對工程款的支付承擔連帶責任。對於材料設備供應商而言,關聯方以關聯方名義簽訂的材料設備采購、租賃等合同壹般構成表見代理,關聯方承擔支付相關款項的直接責任。對於農民工工資,根據《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條例》第三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或者分包給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個人或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或者總承包單位應當清償債務。建設單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建設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由建設單位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