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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市政設施管理,保障市政設施完好,促進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市政設施,是指城市道路(含橋梁、隧道)、排水設施(含城市防洪、汙水處理)及其附屬設施。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市政設施的規劃、建設、養護、使用和保護管理。第四條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市政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政設施的統壹管理和組織實施本條例。

各區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本區市政設施的管理工作。

公安、規劃、環保、環衛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能,協同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本條例。第五條國內外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與市政設施的建設、養護和維修。第六條市政設施可以有償使用。有償使用的項目、標準和期限,按照國家規定的管理權限和審批程序批準後實施。

有償使用收入應當用於市政設施的建設、運營、維護或者償還貸款和集資。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和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市政設施發展規劃。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政設施發展規劃,制定市政設施年度建設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八條市政設施建設應當納入舊城改造、新區建設和住宅小區綜合開發建設計劃,配套實施。第九條城市中的其他建設工程,需要移動或改建市政設施的,必須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由建設單位承擔所需費用。

城市中的其他建設工程與市政設施相鄰的,應當按照規定留出安全距離。施工期間,必須采取保護措施。第十條新建、擴建、改建市政設施,征地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時,建設單位應當對原有管線采取技術保護措施;確需遷移管線的,按照管線原規模和原標準重置價格,結合新建予以補償;因遷移增加管線長度的,建設單位給予補貼;權屬單位自行擴大或者提高遷移管線規模或者標準的,應當承擔增加的費用。第十壹條市政設施的勘察、設計、施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其中,大型市政設施的建設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在城市道路設計中,應按有關規定安排綠地,並設置殘疾人無障礙通道。

城市道路、排水及防洪管道、汙水管道等市政設施的設計。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經市規劃部門審核後,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經批準的設計圖紙不得擅自變更。確需改變的,應當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二條單位專用的道路、鐵路、橋梁、隧道、排水溝等設施,需要與城市道路平(豎)接或者將下水道接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應當與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相關設計和施工協議。第十三條城市道路及其附屬管(桿)線的建設,應當堅持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市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擴建計劃通知相關管線單位。管線單位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內,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相關管線鋪設方案,並在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的統籌安排下實施。

地下管道敷設時,壓力管道應避開重力管道,可彎曲管道應避開不可彎曲管道。第十四條市政設施竣工後,經城市規劃、市政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市政設施實行工程質量保修制度,保修期為1年。第三章養護維修第十五條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政設施巡查制度,督促養護維修單位履行職責,確保市政設施完好。

養護維修單位應當按照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編制養護維修計劃,並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進行養護維修作業。定期對市政設施進行檢查和勘察,發現城市道路損壞和排水設施堵塞、滲漏,應立即組織排除險情,予以修復。

位於城市道路上的各類管線、交通護欄、井蓋、排水盒蓋板丟失或者損壞,影響車輛通行和行人安全的,產權人或者維護單位應當立即采取安全保護措施,並在接到報告後36小時內補缺或者修復。第十六條國內外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投資建設的市政設施,由投資建設單位負責維護;投資建設單位無償移交市政設施,符合移交條件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