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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會挨家挨戶檢查嗎?

公租房每隔壹段時間就會有人來看看。

公租房會進屋查房,查房的主要目的是檢查承租人是否有違規行為。因為公租房是嚴禁非戶籍人員入住的。壹經查出,立即取消資格。所以工作人員上門檢查是必經的程序。公租房不能轉租、出租。承租人違規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民政部、財政部聯合下發通知,對壹些地方廉租住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作出相關規定。明確廉租住房家庭購買其他住房的,應當辦理廉租住房退出手續;騙取廉租住房保障,惡意拖欠租金,無正當理由長期空置,違規轉租、轉借、調換、轉讓廉租住房等。,可以收回廉租房。

選擇公租房有哪些技巧?

1,小區邊上的房子要慎重考慮。小區邊上的房子往往靠近小區外的街道,因為街道旁邊有交通噪音。當小區位於環路主幹道上時,這個問題就更嚴重了。所以在選房子的時候,盡量選擇遠離主幹道的樓房,哪怕離小區很遠,但至少可以有壹個安靜的生活。

2.盡量避開小區活動區域的房子。現在很多小區都精心配備了壹些老少皆宜的健身娛樂設施,比如壹些運動器材、健身器材、兒童遊樂工具等。老年人通常早上很早起床。如果這些老人帶著孩子去活動場所玩,那場面可想而知有多熱鬧。

3.選擇樓層稍微高壹點或者裏面的房子。它附近的房子相對安靜。如果樓層高,可以避免下面商鋪的沖擊。房子上面有兩類商鋪壹定不要選,壹類是酒店類;壹個是發廊。酒店每天排放的煙很大,晚餐時間人很多,噪音在所難免;發廊裏的店鋪會經常放壹些勁爆的音樂,音量會稍微高壹些。除非妳自己生活在這樣的環境裏,否則不要選擇。

4.遠離停車場旁邊的房子。停車場附近的房子會經常聽到汽車開進來的聲音。車主開、關、鎖安全鎖的聲音在白天可能不明顯,但如果是在夜深人靜的時候,這些聲音會被放大數倍。更何況會有大燈直射屋內,所以這種房子要慎重選擇,也是重要的選房技巧之壹。

5.不要選在人行道旁邊的房子。有人認為選在人行道邊的房子,外面沒有遮擋,可以通風,光線好。光線好,因為它不僅白天有光,晚上也有光,但所謂的光來自路燈。如果房子壹整夜都在明亮的燈光下,喜歡關燈睡覺的人估計會徹夜難眠。

6.慎重選擇小區出入口旁邊的房子。可想而知,出入口的人流量是最大的,每天都不定時有人或車輛進出。有時候有些車主為了讓保安開大門,可能會用高音喇叭表達自己的觀點,所以這種房間要盡量避免。

法律依據: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當地無房或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的;

(二)收入和財產低於規定標準的;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已在當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租賃期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前三個月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允許續租,並簽訂續租合同。

承租人未按規定申請續租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廉租住房保障措施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省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並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況。

第二十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采取定期走訪和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變動情況。

第二十四條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變動情況。

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可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和張榜公布,並將申報和核實結果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金額或者實物配租面積和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違反前款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壹)無正當理由未在租住的廉租住房居住6個月以上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繳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還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調整租金處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拒絕接受前款規定的處理方式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七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和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壹次。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