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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陵長江公路大橋通航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維護銅陵長江公路大橋(以下簡稱大橋)水域交通秩序,保障大橋、過往船舶和排筏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大橋水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所有船舶、排筏、設施及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以及大橋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遵守本規定以及主管機關根據本規定發布的航行通告(警告)。第三條橋梁的水域;上邊界為橋軸線上遊1500m兩岸連線;較低的線是橋軸線下遊1000m處兩岸之間的線。上下界之間的水域為大橋水域(包括界標內大同、小港部分水域)。第四條銅陵長江港航監督辦公室是對大橋通航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的主管機關。第五條橋孔編號及通航橋孔:左岸1號墩至2號墩為第壹孔,2號墩至3號墩為第二孔,以此類推。* * *八墩七洞。第二個洞是上行船的通航橋洞,第四個洞是下行船的通航橋洞。安慶水位6米及以上時,主機功率147 kW及以下的升船可通過第壹孔。第六條橋梁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必須:

(壹)負責設置和維護橋梁水域的橋涵標樁、橋柱燈、界樁和助航標誌,保持其正常狀態。

(二)負責維護大橋水域良好的通航環境,並接受主管機關的監督和管理。

(三)根據主管機關的要求,定期提供橋梁水域的航道測繪和其他水文資料。第七條通過橋梁水域的船舶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船舶進入大橋水域前,應嚴格檢查船隊的舵、錨、主輔機、航行信號、系泊纜和拖帶設備,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落實安全措施,確保安全通過。

(2)裝有甚高頻無線電話的過橋船,上白楊樹2號白浮,下老洲頭鄧白船時,用甚高頻無線電話與駕駛臺聯系。

(三)船舶應具有良好的操縱性,航速不低於4000米/小時(汛期不低於5000米/小時);下降船的速度不得低於每小時14000米,否則應采取單獨拖航或助拖措施。

(4)通過橋梁的船舶,按橋梁通航凈空高度,安全系數為1.0m,通過第三、四孔時,應與橋墩邊緣保持不小於40m的距離。船隊過橋的最大規模由主管機關以航行通告的形式發布。

(五)機動船進入大橋水域前,應鳴長音;下行機動船進入大橋水域前,除按《內河避碰規則》顯示相關信號外,白天應在大桅桿橫桁下端懸掛T形信號旗,夜間應顯示1的白色閃燈。過橋後會降旗或者關燈。

(6)能見度不良時(視距小於1500m),大橋水域禁止船舶通行。

(七)東北風、偏北風達到五級時,禁止拖帶排筏通過橋梁水域,風力達到六級時,禁止船隊通過橋梁水域。

(8)船隊拖帶排在過橋前應向主管機關報告,經批準後方可過橋。禁止在夜間過橋。

(九)船舶過橋前,發現橋區水域航道、航標異常,不能保證過橋安全的,不得通過。

(十)夜間禁止裝載爆炸物品的船舶通過大橋水域。

(十壹)通過大橋水域的船舶應當依次行駛,相互保持安全距離,禁止超車或者並行行駛。第八條禁止船舶在大橋水域拋錨、試航和捕魚。

未經主管機關批準,任何單位、個人和船舶不得在大橋水域進行測量、打撈等作業。第九條未經主管機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橋梁水域內增設碼頭和其他水上設施。

橋梁水域內的碼頭,允許停泊船舶的寬度不得超過25米。第十條對通航橋孔的橋梁結構進行維修,必須提前七天向主管機關報告,經批準後方可進行。第十壹條通航橋孔和助航標誌的變更,由主管機關予以公告。第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的,由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第十三條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內河避碰規則》及其他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的規定執行。第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