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赁公司 - 村村通公路的補償問題

村村通公路的補償問題

妳要說具體的地方,這裏有個大連地區妳可以參考壹下。

大連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2001 11 10月28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根據2007年2月26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86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大連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大連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大連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需要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

本辦法所稱承租人,是指與房屋所有權人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大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其下屬的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和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內城)城市房屋拆遷的監督管理。

各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人民政府和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保稅區、大連長興島臨港工業區管理委員會負責房屋拆遷管理工作,並對其轄區內的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相互配合,保證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

第五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提高城市綜合功能和調整產業結構,有利於舊城區改造,有利於提高公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有利於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有利於保護文物古跡。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六條拆遷人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房屋拆遷。

第七條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負責房屋拆遷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九條拆遷人應當在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和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拆遷期限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根據拆遷規模確定。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延期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條城市房屋拆遷,可以實行以下兩種方式:

(壹)具有拆遷資格,可以自行實施拆遷;

(二)不具備拆遷資格的,應當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也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壹條承擔拆遷任務的單位(以下簡稱房屋拆遷單位),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查,取得拆遷資格,並領取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否則不得承擔房屋拆遷任務。

房屋拆遷建設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從事房屋拆遷業務的人員應當經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專業培訓和考核,熟悉與拆遷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業務知識。

第十三條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受委托的房屋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並訂立拆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0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受委托的房屋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四條拆遷範圍確定後,拆遷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壹)新建、改建、擴建和裝修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的;

(3)租房。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前款所列事項的相關手續。暫停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暫停期限延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五條拆遷人或者受委托的房屋拆遷人,必須嚴格遵守房屋拆遷的有關規定,在房屋拆遷公告發布後,做好以下工作:

(壹)向被拆遷人和承租人發送房屋拆遷公告;

(二)向被拆遷人和承租人解釋、宣傳有關政策法規和拆遷事項;

(三)核實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證書、房屋租賃關系等相關文件;

(四)與被拆遷人×××壹起選定並委托房地產估價機構對被拆遷房屋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第十六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在拆遷期限內訂立書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出租房屋,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七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管理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人與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承租人訂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保存證據。

第十八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絕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被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十九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不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由同級人民政府管理。裁決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行政裁決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平、公正和及時的原則。行政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於15天。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拆遷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已經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實施。

第二十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搬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實施行政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將被拆遷房屋的相關情況,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實施行政強制拆遷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邀請相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和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就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等舉行聽證會。

第二十壹條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搬遷時,必須保持房屋原貌,不得損壞房屋設施,違者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所在單位應按出勤給予兩天休假。

第二十三條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搬遷時,公安、教育、郵政、電信、建設、水務、工商、廣播電視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為工商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辦理戶口遷移、子女轉學、郵件投遞、電話有線電視遷址、停水供氣、變更註銷登記或者歇業等手續。

第二十四條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外國駐大連機構的房屋,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的具有特殊風格和歷史、文化、科學價值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並訂立轉讓合同,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相關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建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居民和金融機構相互制約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制度,切實保護居民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拆遷檔案管理。

第三章拆遷補償安置

第二十八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按凈值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拆遷補償可以是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三十條貨幣補償,根據被拆遷房屋的類型、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結算貨幣補償金額。

第三十壹條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城市房屋市場評估價格低於拆遷住宅房屋貨幣補償最低標準的,按拆遷貨幣補償標準執行;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高於被拆遷住宅房屋最低貨幣補償標準的,按照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補償。

拆遷住宅房屋,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每戶原房屋建築面積不足被拆遷住宅房屋建築面積補貼標準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增加的建築面積給予貨幣補貼。

市區拆遷住宅房屋的最低貨幣補償標準和被拆遷住宅房屋的建築面積補貼標準,由大連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結合房地產市場價格變化情況制定、調整並公布。

第三十二條拆除經市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臨時建築,屬於自住、有固定住所、在別處無住房的用戶,按照《住宅房屋建築面積拆遷補助標準》中住房四類的補助標準予以妥善安置,用戶按房價的50%承擔安置費用。使用人要求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向使用人支付《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標準》中四類房屋補償標準的50%。

第三十三條住宅房屋臨時改變用途的,拆遷人按照住宅房屋市場評估價格標準給予補償。

拆遷原屬於集體土地、現位於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房屋附著物經評估定價後,由拆遷人給予補償。

第三十四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補貼金額和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房屋產權調換差價。

拆遷非公有房屋的附著物,不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拆遷人給予適當的貨幣補償。

第三十五條拆遷人應當為被拆遷人和安置人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

第三十六條被拆遷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價格評估,應當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共同選定並委托給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不能* * *同選委托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隨機抽取或抽簽確定。

前款規定的價格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三十七條拆遷出租房屋,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者由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未就解除租賃關系或者補償安置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進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仍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八條拆遷公共租賃住房實行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被拆遷房屋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房屋承租人、租賃關系繼續保持。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租賃關系終止。住宅房屋,貨幣補償的20%支付給被拆遷人,80%及增加的建築面積補貼支付給承租人;非住宅房屋,貨幣補償的30%支付給被拆遷人,70%支付給承租人。

第三十九條拆遷屬於落實私有租賃住房政策的隨戶返還,應當實行貨幣補償。應向被拆遷人支付100%的貨幣補償。對承租人的補償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四十條拆遷市區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給予使用者補貼:

(壹)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因拆遷遷出的,壹次性支付搬遷補助費,每戶800元。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以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租賃合同為戶單位;

(二)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在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內,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應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每戶每月600元;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使用被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被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三)貨幣補償的,每戶壹次性支付1000元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壹條被拆遷人應當承擔電話(含網絡)轉讓費、有線電視轉讓費和有償取得燃氣設施的費用。

第四十二條拆遷非住宅房屋,不提供周轉房過渡安置,由拆遷人支付搬遷運輸費用和設備安裝費用,並對不能恢復使用的設備按評估價給予補償。

拆遷非住宅房屋(包括經批準臨時改變用途的房屋),對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已裝修的房地產部分,拆遷人按照房地產評估機構對裝修原值的評估價格,折舊後補貼裝修人,年折舊率為20%。

第四十三條拆遷生產經營用房實行產權調換的,停產停業期間,按照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人均收入標準的1.5倍,向拆遷單位支付直接受影響職工的生活補助費。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壹次性支付3個月的生活補助費。

第四十四條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貨幣補償協議應當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補助金額、補助金額、支付方式、搬遷期限、違約責任以及違約糾紛的處理方式。

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包括補償安置方式、補貼金額、補貼金額、安置房面積和安置地點、差價結算方式、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違約責任、違約糾紛處理方式等事項。

第四十五條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采取過渡安置的,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予以明確。安置房為多層建築的,過渡期不得超過2年;安置房為高層建築的,過渡期不得超過3年。

拆遷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遵守關於過渡期限的約定。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周轉房使用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騰退周轉房。

第四十六條。因被拆遷人的責任導致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自行安排住所的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應當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期限在1年以內的,每月加收50%。1年,每月追加100%。周轉房使用者從逾期之月起,按每戶每月200元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七條實施拆遷前,拆遷人必須有與補償安置任務金額相適應的資金,並足額存入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的專用賬戶。

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可憑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到金融機構辦理貨幣補償補貼資金手續。

拆遷人應當根據拆遷進度,按照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向金融機構的專用賬戶追加補償安置資金。全部拆遷補償安置任務完成後,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仍有余額的,金融機構可以根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意見,將余額返還給拆遷人。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用於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八條拆遷公益性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四十九條拆遷產權不清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並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

第四章處罰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拆遷的,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處已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壹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上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可處以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壹)未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備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五十三條委托拆遷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轉讓拆遷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合同約定拆遷服務費25%至50%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實施行政處罰應當由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實施;未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地區,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實施。

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使用市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罰沒收據,罰沒資金應及時、足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五十五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和其他批準文件,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和其他批準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拒絕、阻礙房屋拆遷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在大連市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由大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自2001 11 1起施行。大[1994]第106號《關於實施〈大連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有關問題的規定》和大[1999]第88號《大連市棚戶區和重點項目房屋拆遷貨幣安置辦法》同時廢止。

各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保稅區和大連長興島臨港工業區的房屋拆遷補償、補貼和補助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和管委會參照本辦法制定。附:大連市住房小區劃分標準:天津街(東至民生街,西至勝利廣場)、秀竹街(北至長江路,南至天津街);趙普街(長江路以北)、吳輝路(解放路以東、友好街以西)、中山路(中山廣場以東、友好街以西);解放路(吳輝路以南);龍勝巷;新生街;進步街;友誼街;興隆街;倪青街;倪青第四街;中山廣場;友誼廣場;勝利廣場;榮盛街。

壹種區域:

是指城市中三個繁華的商業中心和便利的生活居住區。

具體範圍:1,以中山廣場為中心,東至五五路;西至華英街;南至吳輝路、南山路;長江路以北,特殊區域除外。

2.以人民廣場為中心,東至市場街;西至老街;南至珠江路、五四路;長江路以北。

3.以五四廣場為中心,東至萬歲街;西至中昌東五街、如意街;南至黃河路;北至長江路和興工街。

第二個領域:

指交通條件便利的區域性商業、服務業和居住區,即城市街區內、壹類區外的區域。

具體範圍:北至鐵路沿線;西至中長街、蓋州街、馬欄河;南至勝利路(東呂山巷14號);東至寺兒溝市場;甘井子百貨附近商圈(文體街、甘井子路、甘井子街圍合區域);西南路百貨附近商業區(西南路、華北路、龔雪街圍合區域);解放路(秀月街以南)、八壹路(長春路與八壹路交界處以西)沿街。

三種類型的區域:

指社區商業服務網點和壹般生活區。具體範圍:中山區、西崗區除特殊、壹類、二類區外,均為三類區;沙河口區、侯家溝、劉春、泰山、黑石礁、馬蘭子、周水子、金家街、焦芳、金南路、甘井子區新幹井子。

四種類型的區域:

第三類以外的地區屬於第四類。

大連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經濟的發展變化,及時修訂頒布了《大連市內城區房屋分區劃分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