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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把房子賣掉出租嗎?

租的房子可以賣,但是要提前告知承租人,承租人買不買。出租的房屋有壹個“優先購買權”的概念,是指出租人在出售房屋時,應當先告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如欲購買,有優先於其他購買人購買的權利。

出租房屋銷售時的註意事項

出售出租房屋時,房屋出售人與承租人之間有租賃合同。由於合同的限制,在出售房屋時形成了房屋出賣人、出租人、買受人和承租人的利益,必須謹慎處理。出售出租房屋時,需要涉及兩個概念,壹是“優先購買權”,二是“買賣不破租賃”。

1,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是指在特定買賣的同等條件下,民事主體優先於他人購買財產的權利。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是指出租人出售租賃物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租賃物的權利。根據該條規定,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優先購買權僅限於該房屋。

租賃合同存續期間,承租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均享有優先購買權。

(1)租賃合同存續期間,是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賃合同。

(2)出賣人將該房屋出售給第三人。不能以贈與、遺贈、繼承、公共征收、征用等方式轉讓標的物。,否則就是過分幹涉別人。

(3)同等條件下購買。在不平等的條件下,承租人不能享有優先購買權。同等條件是指承租人和其他買受人在買賣關系上是平等的,包括買賣價格、付款期限和方式等等。

(4)必須在壹定期限內行使。如果出租人告知承租人將出售租賃房屋,並提出壹定期限,但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無意購買,則喪失優先購買權。這說明承租人並不想買房子,所以不需要保護。

(5)出租人應以壹定的形式通知承租人。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出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應當事先通知承租人,無論是書面形式還是口頭形式,只要出租人向承租人傳達了自己的意思表示。

所以,如果妳打算出售所租的房子,應該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只有在承租人確認放棄購買的情況下,妳才能出售。否則,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房屋買賣無效。

2、買賣不破租賃

“牢不可破的租賃”是指在租賃關系期間,即使出租人將租賃物轉讓給他人,也不會對租賃關系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以自己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壹般來說,未登記的租賃合同所有權發生變更時,承租人不能以“買賣不破租賃”為由,要求房屋新所有權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但是,承租人有證據證明房屋新所有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租賃事實的除外。

租賃合同未登記,或者買受人不知道爭議房屋租賃事實的,相應的法律後果不能由買受人承擔。承租人不能以“買賣不破租賃”為由對抗買受人對房屋的處分權,不能要求房屋租賃合同繼續履行。同時,出賣人未將租賃事實告知買受人,致使承租人不能主張“買賣不破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應當認定出租人違約。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主張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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