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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基本農田的保護和管理,保證基本農田的數量,提高基本農田的質量,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基本農田、設施農業用地的劃定、出租、管理和保護。

本辦法所稱基本農田保護區,是指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特定保護區域,主要包括基本農田及其配套設施農用地。

本辦法所稱基本農田,是指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照法定程序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辦法所稱保護性農用地,是指在基本農田保護區範圍內,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農業產業規劃確定的用於建設農業生產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農用地。第三條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設基礎設施、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本辦法所稱基礎設施,是指農田水利設施、田間道路和供電設施。

本辦法所稱生產設施,是指直接用於農產品生產或者試驗的設施,包括溫室大棚、養殖場所和簡易生產舍、哺乳舍等。

本辦法所稱輔助設施,是指直接輔助農產品生產或者試驗的設施,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倉庫、硬化曬場等。第四條基本農田保護區的管理應當遵循全面規劃、嚴格保護、合理利用、利用與維護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政府)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基本農田保護責任制,明確任期目標責任。第六條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和調整,保證基本農田數量,並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基本農田保護區相關管理制度。

規劃土地監察機構負責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和破壞基本農田保護區標誌的行為。

市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基本農田的產業規劃,根據職責分工制定基本農田保護區相關管理制度,協調指導全市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租賃管理,指導區農業部門開展基本農田保護區巡護,提高基本農田質量。

各區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基本農田保護區的管理工作。區農業主管部門具體承擔所轄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土地的租賃管理和設施農用地管理,開展日常巡查保護工作,及時發現、制止和舉報基本農田保護區內違法用地和建設行為,查處破壞基本農田基礎設施、擅自改變附屬設施功能、拋荒棄田等違法行為,負責提高基本農田質量。

市、區發展改革、財政、建設、環保、林業、水務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和配合國土規劃、農業等主管部門做好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第七條基本農田建設、管理和保護等相關經費依法納入市、區年度財政預算。第二章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第八條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在編制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應當明確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布局、範圍、坐標和質量要求。

納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範圍的地塊,應當符合相對集中和連續、水源有保障、地塊及其周邊無汙染源、有壹定厚度的土層能夠滿足耕種要求的要求。第九條全市基本農田面積應符合國家和廣東省的要求。

市政府在符合前款規定的基礎上,可以劃定更多的基本農田。第十條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由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會同市農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廣東省規定的技術規程組織實施。

驗收後確認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由區政府設立並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者破壞基本農田保護區的保護標誌。

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和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對基本農田的數量、質量和區域變化進行動態監測,及時更新數據,享受信息。第三章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租賃第十壹條基本農田保護區主要用於發展農業科技創新、生產示範、休閑生態等現代農業。第十二條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土地使用權以租賃方式確定。

租賃基本農田應通過公開招標或協議方式進行。第十三條申請租賃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壹)租賃目的符合農業產業規劃和地塊功能;

(2)租賃土地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最近三年未因農業違法生產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前款所稱最近三年內,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的,從截標之日起計算;采用協議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倒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