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註意的是,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或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壹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施工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相關系統說明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施工單位購買、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品、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並經檢驗合格後方可進入施工現場。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有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