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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共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1997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公共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共場所是指下列供公眾使用的場所:

(壹)影劇院、錄像廳、圖書館、博物館、展覽館、體育館等文化體育場所;

(二)歌舞廳、卡拉ok廳、夜總會、遊藝廳、遊樂場等娛樂場所;

(三)商場、集貿市場、銀行、證券營業廳、賓館、飯店等營業場所;

(四)車站候車室、碼頭候車室和機場候車室;

(五)其他公共場所。第三條公共場所消防安全管理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法定代表人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公共場所的產權人與其他單位和個人簽訂租賃合同時,必須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基本消防裝備和消防隊伍建設。市、縣、自治縣應當建立特種消防隊或者與企業聯合建立特種消防隊,配備消防車等消防裝備。第五條本省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接受公安消防機構的監督管理。第六條公安消防監督機構:

(壹)開展消防宣傳教育,監督有關單位消除火災隱患;

(二)檢查公共場所的產權單位和經營單位執行防火規定的情況;

(三)及時組織和指揮滅火,調查火災原因;

(四)負責培訓防火負責人和專(兼)職防火管理人員;

(五)其他應當由公安消防機構行使的職責。第七條公共場所產權單位和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消防安全制度,確定防火負責人,配備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消防負責人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必須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培訓,取得合格證書後,方可正式上崗。第八條防火負責人的職責:

(壹)建立健全防火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二)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管理誌願消防組織,制定消防預案,開展消防演練;

(四)組織消防檢查,整改火災隱患,糾正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

(五)其他應當由防火責任人承擔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九條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的職責:

(壹)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

(二)管理和維護消防設施、器材、設備;

(三)組織滅火,引導安全疏散;

(四)承擔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和消防負責人交辦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第二章消防設施第十條公共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足夠的消防水源和室內外消火栓給水系統。室內消防栓應配備自救卷軸。消防栓應有明顯標誌,周圍不得堆放物料。第十壹條公共場所的下列部位應當按照《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的要求安裝火災自動報警設備:

(壹)酒店客房和公共場所;

(二)計算機房(包括控制室、磁帶庫)、貴重儀器、儀器設備房和貴重物品倉庫;

(三)位於高層和地下建築內的歌舞廳、卡拉ok廳、錄像廳、電影院、多功能廳、展覽館、營業廳;

(四)歌舞廳、卡拉ok廳、錄像廳、營業廳、展覽館等面積超過300平方米的其他建築。第十二條公共場所的下列部位應當按照《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的要求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a)三星級酒店客房、公共場所、公共走廊、大堂、餐廳、廚房和地下停車場;

(2)商場、營業廳、歌舞廳、卡拉ok廳、展覽館、多功能廳等。位於高層和地下建築;

(三)歌舞廳、卡拉ok廳、錄像廳、營業廳、展覽館等。位於多層建築的三層以上,面積超過300平方米。第十三條公共場所主體建築內的鍋爐房、油浸式電力變壓器室、油浸式高壓電容器及油開關室、自備發電機房、管道集中供氣的氣瓶庫等部位,應當配備符合相關設計規範要求的相應固定式滅火裝置。第十四條以電力為動力的公共* * *消防設施和設備,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配備兩個獨立的電源;市政府不能提供雙電源的,應當自備發電機組或者蓄電設備。雙電源或電源與其他供電設備應能自動相互切換。第十五條公共場所應當按照《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的規定,配備相應類型和數量的滅火器。第十六條公共場所應當在下列場所或者部位配備符合標準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

(1)疏散走道和門;

(二)樓梯、電梯及其前室;

(三)歌舞廳、卡拉ok廳、影劇院、商場等人員集中的場所;

(4)配電間、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和自備發電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