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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和租賃合同糾紛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妳們村管理土地的主體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不是鎮政府。

第四十六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承租人與村裏簽訂的20年土地承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受法律保護。除縣級人民政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組織,包括包掛鎮政府,都無權解除或終止承租人與村裏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國家征用土地必須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進行:“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和其他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壹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補充問題的答案:

第壹個問題:

妳的問題涉及到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

第二個問題:

鄉鎮政府要征地,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下列程序征地:

1:首先,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將征地的目的、地點、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等情況書面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這是法律規定的“告知程序”。

2.國土資源部門擬對被征收土地的權屬、類型、面積和地上附著物的權屬、類型、數量進行調查確認。調查結果應與被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確認。這就是法律規定的“征地調查結果確認”。

3.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告知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就被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申請聽證。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當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相關要求組織聽證。這就是法律規定的“組織征地聽證”的程序。

4.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凡是沒有通過上述程序的,都是非法征地。根據2008年6月5438+10月5日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的決定》第三款第二項規定,鄉鎮給予的解除合同通知無效。《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壹條原文如下: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壹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幹預農村土地承包、變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幹預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或者強迫、阻礙承包方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等行為,由此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