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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慶市物業管理條例(二)

安慶市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章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五條物業管理企業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持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方可從事物業管理業務。

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六條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

(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及其環境和秩序進行管理;

(二)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有關規定收取服務費,並獲取合理利潤;

(三)制止違反物業管理法規的行為;

(四)選擇專業企業承接專項業務;

(五)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業主大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物業管理企業的義務:

(壹)以服務業主為宗旨,註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二)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提供安全防範、衛生保潔、部位和設施維護等服務;

(三)定期公布物業管理服務費和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

(四)接受業主委員會和業主的監督;

(五)組織和協助有關單位提供社區服務,開展社區文化活動;

(六)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七條物業管理企業承接物業管理事務,應當按照相應資質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合同應當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物業服務合同采用格式條款的,提供者應當在合同訂立後30日內將合同樣本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對產權發生的個人生命財產有特殊保護和保管要求的,應當另行簽訂特殊保護和保管合同。

第三十八條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物業管理區域的範圍和基本情況;

(二)物業管理事項;

(三)物業服務質量標準;

(4)物業服務費;

(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物業管理用房的配置、使用、維護和管理;

(八)物業服務合同期限;

(九)違約責任;

(十)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和解除的條件;

(十壹)其他約定事項。

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前,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擬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不少於15日,充分聽取業主意見後,提交業主大會通過。物業服務合同內容需要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變更內容,並按照業主大會規定的程序確認合同變更。

第四十條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前三個月,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與業主委員會協商續簽合同。雙方續簽合同的,應當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未續簽合同的,業主大會應當及時選聘其他物業管理企業。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未續簽或者終止物業服務合同的,原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自合同終止之日起10日內,向業主委員會移交下列材料和物業:

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資料;

(二)物業管理用房和物業* * *部位,* * *設施設備;

(三)與代管物業管理有關的資金和其他應當移交的票據、賬冊。

業主大會重新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後,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前款所列材料和財產移交給重新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原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與新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做好物業管理交接工作。

第四十壹條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或者建設單位可以采用合同制或者酬金制的形式約定物業服務費。

物業交付給業主前,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物業交付給業主後,由業主承擔,自交付之日起繳納物業服務費。

物業管理企業為業主提供合同約定以外的有償服務的,應當征得業主同意。

第四十二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物業的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服務水平和相應的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在物業合同中約定。

價格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收費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公用企業收取相關費用,業主使用的,向業主收取;物業管理企業使用的,交給物業管理企業。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接受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公用企業的委托,有償收取前款費用,但不得向業主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公用企業不得從物業管理企業中扣除業主應當承擔的相關費用。

第四十四條物業管理企業已經接受委托實施物業管理並收取相應服務費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再次向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四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下列設施屬於全體業主所有:

(壹)物業管理場所;

(2)垃圾收集分發間和公共廁所;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綠地、道路、圍欄、運動場等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

(四)未按規劃設置非機動車停車位和車庫的;

(五)建設費用已分攤到房屋銷售價格中的公共設施。

上述房屋、設施、設備、場地不得抵押、交易,不得改變其使用用途。

第四十六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投訴受理制度,對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調查處理,並將調查或者處理結果回復投訴人。

第五章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四十七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對業主裝修房屋進行指導和監督。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修房屋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註意事項告知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修房屋,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第四十八條租賃物業的,業主應當在簽訂物業租賃合同後,將承租人、租賃期限、承租人使用物業的性質以及物業服務費繳納的約定,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

第四十九條物業使用中禁止下列行為:

(壹)拆除房屋承重結構;

(二)侵占、損壞* * *用房、* * *用房設施設備;

(三)違法修建建築物和構築物;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或外觀,影響他人生活、工作或市容環境的;

(五)違反規定擺攤、占道經營的;

(六)違反規定傾倒垃圾、汙水和雜物;

(七)在建築物、構築物上塗寫、刻畫,或者違反規定懸掛、張貼宣傳品;

(八)違反規定停放自行車和機動車的;

(九)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或者放射性物質,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有權予以制止。

第五十條* * *利用物業部位、* *利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活動的,應當經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書面同意,物業管理企業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或者登記手續。業主所得收入扣除物業管理企業的代理費後,30%用於補貼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費,70%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第五十壹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 * *區域內車輛的停放和管理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對車輛停放有特殊保管要求的,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另行簽訂保管合同。

第五十二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公用企業,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護和養護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需要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五十三條住宅物業、住宅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建築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歸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使用的部位和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實行專戶儲存、統壹管理、分棟建賬、分戶核算的原則。具體使用和更新方案由業主大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決定。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半年向業主公布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並接受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四條物業維修、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保修期滿後,物業自用部位和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業主承擔;

(二)保修期滿後,物業*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由業主在物業服務費中支付;維修、更新、改造費用,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根據受益對象,由建築物、單元產權所有人或者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按照各自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3)物業使用的部位、設施、設備人為損壞的,維修、更新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使用的部位、設施、設備進行管理和維護時,相關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壹)住宅物業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未經批準通過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

(二)擅自處分屬於業主的物業部位、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三)不移交有關資料的;

(四)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

(五)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未按照規定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的;

(六)物業管理企業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

(七)挪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

(八)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

第五十六條業主委員會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超越業主大會授權範圍,侵犯業主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業主公約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制止,並按照業主公約進行處理。

第五十八條未經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在物業區域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十九條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業主逾期不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物業使用人未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條物業管理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物業管理資質證書:

(壹)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

(二)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的;

(三)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

第六十壹條物業服務合同格式條款應當備案而未備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不依法查處違反物業管理法規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依照國務院《條例》和《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建築物、工業園區、農貿市場、公共景點等物業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五條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六十六條本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七條本辦法自2007年4月6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0月7日發布的《安慶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1999[2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