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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想要建築設備的租賃合同嗎?

合同號:

出租方:濟寧吉安建築設備租賃有限公司

承租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為明確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協商壹致,簽訂本合同。

第壹條:原則上,本公司不會租賃少於壹個月的設備。承租人租賃期不足壹個月,急需設備的,租賃費按月計算。

第二條:各種設備租金的計價標準:

物品的名稱

規範

單位

價格

評論

租金支付方式及期限:租金自交付之日起收取。租金按月結算,結算日為每月1天。租賃物全部歸還之日為租賃費全部付清之日。

第三條:存款

原則上按照租賃設備的成本收取,押金不得低於成本價15%。定金應當在租賃物交付驗收作為租金或者賠償結算之前支付。

第四條:交付租賃物的時間、地點和驗收方式。

雙方簽訂本合同後,承租方應出具設備使用清單。出租方負責運輸,運費由工地直接結算。提貨時當場驗收租賃物,並辦理機械完好手續。歸還的時候要清洗幹凈,否則要收清除費。

第5條:租賃材料的保存、維護和使用

1.承租人應妥善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歸還時,雙方應進行驗收。因保管不善或故意使用造成租賃物損壞或丟失的,承租人應按賠償價格表賠償出租人。

二是承租人租賃的物資不得調換,否則按租賃價格表賠償。

3.承租人不得在租賃物上鉆孔、焊接或彎曲,否則,應按本條第壹款的賠償辦法賠償。

第六條: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將租賃物轉讓或轉租給第三人,也不得出售或用作抵押物。

第七條:合同期內,出租人不得要求承租人提前返還租賃物,否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違約責任

1,未按時支付租賃費的,出租人每日按租賃費的5‰支付違約金。如果超過30天不能支付租金,出租方有權隨時收回租賃物。承租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租金,導致設備供應不足或不及時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2.承租方轉讓、轉租或出售、抵押租賃物的,除出租方有權終止合同並限期全額收回租賃物外,承租方還應向出租方償付租金總額20%的違約金,並賠償出租方由此造成的其他損失。

3.工程竣工結算時,損失的設備可暫用賠償金解決。對於壹個月內無法支付賠償的承租方,出租方有權繼續收取丟失設備的租賃費。直到補償款和續租費用還清。

第九條:租賃物價格

鋼模板損耗每平方米160元,模板塞損耗1.5元,模板卡損耗每塊鋼板150元,鋼管損耗每米12元,底座損耗12元,扣件損耗3.80元,螺絲壹套損耗0.4元。其他酌情處理。

第十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壹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執行。

第十二條:本合同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本合同的附件或註釋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壹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人: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