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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永久合同合法嗎?

法律分析:土地永久租賃合同無效。土地租賃是某塊土地的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分離壹定時間,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間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到期後土地使用者返還土地的經濟活動。在租賃合同中,要確定合同主體,簽訂合同時認真審查出租人的資質,核實產權證記載的權利人是否與出租人壹致,明確租賃物。國有土地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期限。我國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至70年。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壹條* *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至70年。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草原、林地承包期按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