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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資質機構:金融新規!妳對基金信托、銀行理財等資產管理產品的增值稅新規了解多少?

妳知道嗎?銀行理財產品和資金信托都屬於資產管理產品。今年6月3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資產管理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明確了資產管理產品的征收方式等內容,自2018 1起執行。下面曼德企業服務為您梳理壹下這壹新規的具體內容。

首先,我們先明確兩個概念。

1.資產管理產品經理:

包括銀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養老保險公司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

2.資產管理產品:

包括銀行理財產品、資金信托(包括集合資金信托和單壹資金信托)、財產權信托、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股債聯合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組合保險資產管理產品、養老保障管理產品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資產管理產品。

第二,那麽,這壹條對資產管理產品增值稅的征收做了哪些規定?

1.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以下簡稱管理人)在經營資產管理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下簡稱資產管理產品經營業務),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稅率繳納增值稅。

這將比壹般6%的計稅方法減輕納稅人的稅負。

2.管理人接受投資人或信托對委托資產提供的管理服務及發生在管理人的其他增值稅應稅活動(以下簡稱其他業務),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如壹般納稅人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銷售費、托管費等費用,應按6%的稅率計算。

3.管理人應分別核算資產管理產品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的銷售額和應交增值稅。未單獨核算的,本通知第壹條的規定不適用於資產管理產品的運作。

4.管理人可以選擇單獨或共同計算資產管理產品的銷售額和應交增值稅。

5.對於2018 1之前資產管理產品運作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予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已繳納的金額從次月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應繳納的增值稅中扣除。

6.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的納稅期限申報繳納經營資產管理產品等業務的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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